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黔府办函[2018]8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5-29
实施时间: 2018-5-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4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促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更加透明、更有效率,充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助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统一安排部署,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精细管理、及时公开。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要求,凡属于省政府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属于省以下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公开批准和实施信息。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信息公开目录框架基本建立,作为重点领域信息清单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管理,完成本年度批准和实施的重大项目信息归集及公开。
  2019年,全省各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公开实效得到进一步增强、公开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
  2020年,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各级行政机关常态化制度安排,内化为履行行政职能和开展政务服务的行为自觉,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公开内容、责任、平台、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公开质量和实效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参考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政策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认定范围和标准。
  (一)突出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切实增强公开针对性。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要将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重点行业项目审批和核准信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等10类信息作为重点公开的对象和内容。
  1.推进批准服务信息公开。编制统一规范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将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服务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推进批准结果信息公开。具有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各地各有关部门,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外,应当细化公开以下事项:
  (1)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湖)预审意见或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环境保护部门)
  (5)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水利部门)
  3.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过程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与贵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法人单位)
  4.推进征收土地信息公开。市、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征地信息公开规定和要求,主动将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利益相关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
  5.推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公开。负责履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将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项目法人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6.推进施工有关信息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监督指导项目法人单位公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7.推进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公开。项目法人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的监督,主动公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8.推进竣工有关信息公开。各有关部门在管理重大建设项目过程中,应将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9.推进重点行业项目审批和核准信息公开。围绕易地扶贫搬迁、重大水利工程、重大交通工程、重大能源资源工程、现代农业、生态环保、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持续加大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0.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政府以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源资产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法律依据和投融资政策、项目进展、样板工程、专家库等信息,做好项目准备、实施等阶段信息公开,加大对资本参与方式、合作模式、回报机制等信息公开力度,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公开渠道建设,促进公开方式更加便民实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对省、市、县三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进行集中公开。市、县政府及省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本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相应栏目,并负责做好省级专栏的信息内容保障。除政府网站外,还要通过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等多种渠道和途径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充分利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省和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推进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探索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管理,可向社会公开的,在各市(州)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依法答复公众提出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或途径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增强公开时效,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中国(贵州)”网站或政府指定的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各地各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是否公开的项目信息,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认真履行公开义务,落实信息公开审查责任。属于可依法依规对外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或依法必须开展保密审查的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守住。在公开中要依法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对于身份证号、银行账号、个人电话、财产状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提升统筹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有力抓手。各地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省级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作为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省直机关专项目标考核管理,同时作为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的重要评估指标。市、县政府要相应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体现。(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制度创新,共享信息公开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抓紧制定重大建设项目认定范围和标准,在本地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要建立公开内容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清理审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要结合权责清单及时调整更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确保公开的项目信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监管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提升公开质量为导向,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时效等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自2018年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将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监督员开展监督巡查的重要内容,及时关注、认真办理监督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增强公开实效。(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主要涉及部门、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协调机制,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监督指导下级政府和部门根据各自领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细化明确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单位、监督渠道等,并将重大建设项目信息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主要涉及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9日
  附件
  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主要涉及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扶贫办、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 粤办函[2018]19 2018/5/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2010/10/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 鲁地税发[2008] 2008/2/1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十三五”规 金政发[2017]11 2017/2/17
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 发改办投资[201 2019/5/2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等领 豫政办[2018]48 2018/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