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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8]5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5-22
实施时间: 2018-5-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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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有效落实,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深化完善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各区财政局应当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本级预算安排的对下级专项转移支付;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采用分期下达预算方式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批次下达数,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得迟于预算执行当年的9月30日;采用先预付后结算方式的,应当按照预计数全部下达,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办理结算。
  收到中央和市级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6]1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6]162号),在规定期限内抓紧分解并下达预算。其中:对市级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位;对市级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应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二、抓紧细化落实本级代编预算。要从源头上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管理,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提前项目储备、资金测算和论证评审,逐步建立“规划时确定项目、预算前开展评审、评审完纳入预算”的机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对于年初预算中尚未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代编预算,应于当年6月底前细化落实并下达预算;逾期未下达的,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
  三、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加大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的力度,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相应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对于中央和市级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沪财预[2016]12号)和(沪财预[2016]162号)的有关规定,结余资金和两年以上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或乡镇财政的,各区财政局应向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收回资金;预算已分配到部门的,由区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当年安排资金和两年以内结转资金,各区财政局执行中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报区级政府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涉及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需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专员办。
  四、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各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分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预算调整程序,并提前做好新增债券资金安排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新增债券发行后加快使用。对于存量债务,原则上应在置换债券发行后一个月内完成置换,减少资金留存国库时间,库款较高月份可先通过库款垫付拟置换的债务,债券发行后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
  五、努力加快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各区财政局要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切实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拨付资金,确保各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尤其是涉及重点民生领域的资金,要尽快拨付到位。
  六、切实加强财政暂付款项管理。各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暂付款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暂付款项各项规定,全面清理已发生的财政暂付款项,对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暂付款项,应及时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暂付款项要限期收回。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对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
  七、全面做好机构改革经费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好机构改革涉及部门的正常运转和履职需要。对于新组建部门新增的筹建或开办等急需支出,按程序审核后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待研究确定预算调整方案后再清算。各区财政局要协调做好新组建部门预算单位及账户设立工作,及时审核机构改革涉及部门的用款计划,办理相关支付业务。
  八、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考核。各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操作管理办法,并结合各区支出进度、国库库款等通报情况,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市财政局继续实施通报约谈制度,年底根据下发的《区级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沪财绩[2018]18号),对各区预算支出执行管理、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国库管理等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绩效考核办对各区党政领导班子的年度绩效考核。
  九、严肃财经纪律。各区财政局要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保障资金安全等有机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依法理财意识,坚决杜绝违规“以拨作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要确保库款安全,不得违规调剂、借用国库资金,严禁对融资平台公司等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要严格预算约束,不得超出实际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或追加安排预算,严禁在法定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之外编制各类补充预算或资金安排计划,严禁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和超计划拨付资金。要强化内控管理和问责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全程留痕,对有关违法违规情形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各区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规范建设;结合实际,落实责任,加强对区级预算单位和乡镇财政的指导督促;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协同推进各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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