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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青岛市地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6]8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2-26
实施时间: 2016-12-2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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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快“十三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市局制定了《“十三五”时期青岛市地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十三五”时期青岛市地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
  为加快“十三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纲要进一步深化法治地税建设的意见》《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青岛地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约束地税机关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为重点,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促进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指导意见和工作规划,围绕全市地税工作总体要求,将规范、制约权力作为加快推进依法治税、法治地税建设的主线,融入到征管查等税收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1.税收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征税理念牢固树立,税收改革依法稳步推进,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和调控经济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
  2.税收制度建设规范有序。税收规范性文件质量显著提升,税收规范性文件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明显增强,税收法治制度机制更加完善。
  3.税收行政行为更加规范。依法决策机制健全,税收征管严格规范,纳税服务优质便捷,权力制约监督严密有效,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有力。
  4.税收法治环境更加优化。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浓厚,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明显增强,综合治税体系不断完善,税收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法治导向。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税收管理活动,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2.立足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提高收入质量、防范执法风险的工作重点,依托信息技术和制度化建设,规范执法、强化监督、优化服务,着力提升依法治税水平。
  3.公正合理行政。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约束和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正确对待纳税人诉求,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合理、恰当、适度行政。
  4.坚持简政放权。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5.服务改革发展。注重税收改革发展与法治税务建设的有机统一,深刻认识、主动适应经济环境和条件变化,转变管理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坚持依法征税。落实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依法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适应经济税收新常态,建立健全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提高税收收入掌控能力,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收入考核体系,增强组织收入合力。健全税收收入质量评价机制,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客观反映组织收入和征管努力程度。深入开展税收形势分析、经济运行分析、税收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发挥税收分析服务领导决策、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税收征管的作用。
  2.落实税收政策。依法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地税机关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加快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建设,完善政策解读机制;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对容易引发涉税争议等税收政策,开展效应评估分析,将评估结果作为推动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落实向基层地税机关征询税收政策意见机制;建立市局机关税收政策答疑制度,定期开展税收业务答疑,增强税收制度适用的确定性。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税务审批工作标准,优化审批工作程序,精简涉税审批办理资料,重点强化审批后续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已经取消、下放、改变的审批(备案)项目,严禁继续审批(备案)或变相操作。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具体管理制度办法的项目,积极研究制订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办法和措施。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加强国地税合作,深化“一照一码”、个体定税等事项。建立税务工商互动管理机制,做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探索完善对“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
  4.优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政府相关安排开展权责清单制度推行工作,积极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落实青岛市地税局印发的《税务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规范税务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
  5.保障依法履责。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推进职能、权限、程序、责任规范化。未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执法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6.推进地税机关及其部门职责规范化。结合税制改革新要求,适应税源结构新变化,优化组织结构、职责划分、资源配置,推进地税机关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落实现代税收征管制度、强化征管流程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与事中事后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化标准化征管制度体系。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指引》,规范非税收入申报、征收、强制执行等有关流程和文书,建立风险防控指标,促进非税收入征缴率稳步提升。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7.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出台的《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完善青岛市地税局实施办法。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度,落实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出台前征求意见相关要求,做好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进一步研究健全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咨询、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机制。探索税收制度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
  8.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严格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和“三统一”办法,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防范制度性风险。完善合规性评估机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世贸规则合规性进行审查。
  9.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健全和落实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机制。实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与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文件目录及文本。按年度在门户网站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确保执法依据合法有效。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0.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程序的责任主体、承办机构、内容、期限等要求,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制度,跟踪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调整决策内容,纠正决策偏差。
  11.完善公众、纳税人参与机制。探索建立相关机制,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对涉及纳税人利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完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12.加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地税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3.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会议集体讨论,由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4.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5.加强税收执法主体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地税机关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及时申请青岛市政府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清理、确认地税执法人员资格。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发挥其积极作用。
  16.完善税收执法程序。重点规范税费征收、纳税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严格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落实青岛市地税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税收执法行为说明理由制度》《规范税款核定征收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制度,重点管理基层执法主体税收执法活动,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
  17.强化执法全过程监控。加强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动态监控,落实《青岛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修订青岛市地税局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强化科技装备在税收执法中的配备应用。探索整合执法痕迹信息,按照执法实施主体、执法类型事项、执法对象等多维度梳理,加强执法深度监控、执法评价和执法改进工作。完善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重点评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规范行政取证行为和执法文书制作,提升案卷质量。
  18.规范行政裁量权。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适度扩大并规范简易处罚,进一步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长效机制。探索扩大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领域。健全税收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文书送达等制度规定。
  19.创新税收执法方式。深入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确保稽查执法公正公平公开。建立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探索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20.强化部门协作。加快推进《国地税合作办税规范》合作事项,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探索信息管税的新领域,提高税收执法、管理和服务的实效。积极探索加强与公检法及其他法律机构、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公安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强化涉税司法、执法、监察保障。
  21.强化税收协助保障。持续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和《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加强地税部门与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健全涉税具体行政协助、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增值利用。加强税收执法经费保障,特别要落实和保障基层执法经费,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2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修订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探索建立正面清单制度,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加强信息解读和回应工作,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税收政策,同步制定解读方案,对涉及地税机关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予以回应。重点推进与纳税人切身利益相关的税收核定、减免税、行政处罚结果、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等信息的公开,逐步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确处理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依法做好涉税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23.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规范税收个案批复行为。推进内控机制建设,细化、落实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专项制度;升级内控管理平台,拓展内控风险指标,按月推送疑点指标,强化信息防控功能;强化风险结果运用,根据风险预警结果,完善制度和管理方法,做到流程监控、痕迹管理,实现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
  24.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两级地税机关党委(党总支)应当切实履行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税机关党风廉洁建设负总责。加强对领导班子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干部廉政勤政以及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等方面的监督,严守纪律和规矩底线;加强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落实,切实发挥巡视预防、惩处、遏制、治本的职能。加强督察内审、督查等监督方式的协调配合。强化税收执法督察,跟踪督察资源税等税收改革,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督察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促进“放管服”结合,加强后续管理;开展针对清税注销、核定征收、资本运作等热点问题和税收执法高风险领域的专项督察;开展针对税收执法信访和12366举报线索的专案督察。加强对预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
  25.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落实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制度,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处理机制。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开发“互联网+宣传舆情”工作平台,整合新闻宣传和舆情防控资源,扩大舆情监控范围,提高舆情处置能力。
  26.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严格督促内外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并纳入绩效考核和督办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销号式落实,确保整改实效。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适时开展整改“回头看”,对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单位,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批评教育;对督察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人事、监察等部门处理。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27.加强纠纷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和协商沟通等机制,引导和支持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坚持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征纳矛盾产生。规范地税机关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及时解决。
  28.完善复议应诉工作体制机制。落实青岛市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办法(试行)》,妥善解决涉税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配合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统筹做好涉税行政复议中发现问题的回应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制定青岛市地税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指引》,建立健全地税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等制度,支持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尊重并执行生效裁判。
  29.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研究税务行政和解调解制度,实现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搭建“互联网+纳税人满意度”系统,集成纳税人诉求、政府12315平台、办税服务综合管理、执法风险防控等软件,畅通纳税人诉求通道,实现满意度指标自动采集、直观展示,促进投诉管理规范化。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税收工作质量定期评价反馈制度,完善“日常”+“第三方”满意度调查机制,对部分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推进信访办理法治化,规范信访工作程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30.开展税收法治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巩固报纸、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阵地,发布权威声音,做好税收舆论引导工作;拓展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放大税收宣传效应;加强纵向横向、系统上下、机关内部、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形成宣传合力。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六进、局长服务日等活动。分类开展面向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税法宣传。开展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创建活动,开展青少年税法宣传教育,在校园普及税法知识。
  31.优化纳税服务。全面落实《纳税服务规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继续扩大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国地税通办的覆盖面。坚决杜绝地税机关、地税人员参与中介服务。打造实体办税、网上办税、掌上办税、自助办税“四位一体”新型办税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纳税体验。
  32.健全诚信纳税激励惩戒机制。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深化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应用范围。探索建立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社会征信系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加强“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涉税违法行为纳税人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提请相关部门,在投融资、工程招投标、出入境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引导和促进纳税遵从。
  33.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强化稽查工作职能,提高对税收违法行为打击的精准度。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统筹管理,组建专业化稽查团队,突出大要案查处。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开展国地税联合稽查。强化税收执法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依法移送涉嫌税收犯罪案件。
  (八)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34.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增强法治理念。落实《领导干部日常学法制度》,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培训和考核。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落实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党委书记带头讲法治课等要求。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两级地税机关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讲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35.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干部法治专题培训、普通地税干部法治培训和轮训。各类培训要把宪法、公共法律和涉税法律、法规、政策列为必修内容。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每年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积极探索运用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创新方式提高学法热情,提升培训效果。
  36.建设法制干部队伍。合理界定法制机构职责,突出税收法制工作主业。加强法制机构力量配备,强化法制机构人员保障,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员。有针对性地提升法规部门人员素质,使之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每年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清理,落实《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地税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结合数字人事管理体系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加大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录用力度,鼓励地税干部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建设维护依法行政各类专门人才库,广泛培养推进依法行政的骨干力量。
  37.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以地税机关政策法规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律师和公职律师、法制骨干参加的法律专业团队。发挥法律团队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罚及疑难案件听证、法律咨询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应诉、应议、听证、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处置重大税务案件、开展重要建设项目、签订合同、解决各类纠纷及历史遗留问题等事项,应当征求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的意见。
  (九)强化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8.加强组织领导。党委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加快建设法治地税最根本的保证。加强和改进党委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两级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指挥领导作用,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加强对法治地税建设的部署,协调整合地税系统的行动,解决依法治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法治地税建设全面深入持续开展。
  39.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地税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担任本单位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长,直接承担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单位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税务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单位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市地税局专题报告推进依法治税、建设法治地税的工作情况,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40.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地税机关要把依法治税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推动作用。加强对依法治税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41.将法治能力和实绩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探索建立税收法治建设政绩考核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地税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42.探索创新依法治税体制机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试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实行地税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鼓励主要负责人分管法治工作,倡导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适时选择基层地税机关开展依法治税综合试点。持续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积极鼓励法治创新,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十三五”时期青岛市地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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