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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7]2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5-25
实施时间: 2017-7-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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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我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和办税服务厅业务调整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工作质效,决定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统一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涉税资料、接受纳税人各种涉税申请时产生的确认资料或采取执法行为时出具相关文书,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代开发票资料、简易处罚文书、税务机关受理回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单)、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申请文书。税收业务专用章也适用于地税机关内部相关部门间资料或文书的流转。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明确确定使用的印章(如征税专用章、退税专用章等),仍保留使用。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刻制
  税收业务专用章由各单位自行统一刻制。税收业务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40mm,字体为仿宋三号字体(见附件)。具体规定如下:直属征收局,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相关业务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市局所属各区局,在税务机构名称前加市局名称,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县市局刻“××市地方税务局”字样;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专用章中央偏上位置预留8位可调阿拉伯数字用于记录办理时间。办理时间下位置刻“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刻4位用于编号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前后加横杠,由各单位自行统一编号。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管理
  各单位应分别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岗位职责和人员配置情况,制定税收业务专用章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细化工作要求,加强工作监管。税收业务专用章应做到专人专章,不得交叉使用。启用或停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各单位应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使用范围、生效日期等;未经公告而使用,或使用与公告内容不符的印章,所在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各单位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公告和印章刻制工作,并将相关印章样式报市局征科处备案。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刻制的与前款规定不符的税收业务专用章一律停止使用。《关于青岛地方税务局执法专用章适用范围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91号)、《关于启用青岛地方税务局执法专用章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附件:税收业务专用章(样章)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5日

相关附件:
附件:税收业务专用章(样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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