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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17]4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5-24
实施时间: 2018-5-2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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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统一和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受理审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受理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市局指定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作为窗口,直接集中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应在受理当日将相关资料转市局相关税收管理处。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核审批问题
  1.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为单税种的,由该税种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审核。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涉及税种跨税收业务管理处的,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各相关税收管理处审核;对涉及跨境纳税人跨境业务及外籍个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由国际税务处审核。
  2.自接收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转交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18个工作日内,市局税收管理处应进行调查核实,在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按审批权限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市局税收管理处应根据分管局长或局长的签批意见,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送达纳税人。
  3.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办理情况,市局税收管理处应及时主动通过办公系统告知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资金运作情况,提醒纳税人按照缴纳税款计划和审批期限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
  三、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
  对延期缴纳税款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对延期缴纳税款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局长批准。
  四、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收征管业务规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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