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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年人才培养学分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办发[2017]2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1-29
实施时间: 2017-11-29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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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青年人才培养制度,建立符合青年干部学习成长规律的约束激励机制,科学引导青年干部全面夯实业务基础、熟练掌握岗位专业技能,根据《青年人才培养实施方案》(青地税发[2017]6号印发),结合青年人才队伍现状,制定了《青年人才培养学分制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税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青年人才培养学分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年人才培养制度,建立符合青年干部学习成长规律的约束激励机制,科学引导青年干部全面夯实业务基础、熟练掌握岗位专业技能,根据《青年人才培养实施方案》(青地税发[2017]6号),结合青年人才队伍现状,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衡量学习量,以学习成绩衡量学习质量,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合格标准的一种培训考核方法。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科学评价学习培训成果,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强化青年干部的自主学习意识,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条 学分制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二)简化程序,讲求实效。
  (三)严格管理,强化激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以来新招录公务员,35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军转干部。各单位、各部门确定应纳入培养范围的青年干部参照执行。
  第六条 病假或产假均3个月以上的,不纳入当年学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项目及学分
  第七条 学分制考核由日常业务培训和年底综合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日常业务培训。每年1-11月份,市局原则上按月组织业务培训,并于培训结束后两周内,针对该培训统一组织业务考试。每期培训计3学分。培训成绩不低于60分,方可获得该学分。
  培训成绩由当期培训的学习出勤成绩和业务考试成绩加权计算取得。计算公式为:
  培训成绩=学习出勤成绩×50%+业务考试成绩×50%
  1.学习出勤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出勤情况
  出勤得分
  按时出勤
  100分
  因公请假2次(含)以内的
  80分
  因公请假2次以上或因其他情况未参加培训的
  0分
  2.业务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因公请假2次(含)以内的,该次考试计60分;因公请假2次以上或因其他情况未参加考试的,该次考试计0分。日常业务培训考试不安排补考。
  第九条 年底综合考试。每年12月份,市局统一组织综合性考试。综合考试计10学分。考试成绩为100分(含)以上,可获得10学分;考试成绩为90(含)-100分,可获得9学分;考试成绩为80(含)-90分,可获得8学分;考试成绩为70(含)-80分,可获得7学分;考试成绩为60(含)-70分,可获得6学分;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能获得学分。请假未参加年底综合考试的,以补考成绩计算学分,未参加补考的,该次考试计0分。
  第十条 青年干部取得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每年申请免修两期日常业务培训并获得相应学分;取得下列任意一项资格或者证书,可申请免修当年两期日常业务培训并获得相应学分。免修业务培训成绩计90分。
  (一)资格考试类:律师、造价评估师、网络工程师。
  (二)学历考试类: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博士研究生。
  (三)业务考试类:考取总局“素质提升‘115 ’工程--市级岗位能手项目”“素质提升‘115 ’工程--省级专业骨干项目”、总局专业人才库或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资格。
  (四)市局认可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年度内修满36学分,视为达到合格标准。
  第三章 成绩运用
  第十二条 年底综合考试结束后,各单位应按照全年平均成绩对本单位青年干部进行排名。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未达合格标准的,原则上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评选。
  第十四条 对于年度考核未达合格标准的青年干部,各单位应组织补课,督促相关人员完成当年度业务培训课程的学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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