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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2-30
实施时间: 2017-12-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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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本市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日期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二、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上述所得不含以下项目: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方式。青岛市地税局已经按照规定的申报口径,根据扣缴申报的相关信息,为纳税人预先填报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可以登录青岛市地税局网上办税厅(http://etax.qdds.gov.cn/),或用安卓手机下载“青岛地税掌厅”APP(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安装,暂不支持s系统),按照相关操作提示,查询个人纳税信息,审核、修改后“一键”提交申报。使用苹果手机的纳税人,可关注“青岛地税”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的“办税服务”中体验掌上办税。“青岛地税掌厅”苹果版APP将延后推出,具体上线时间请关注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通知。

       

  “青岛地税掌厅”APP二维码
  2.大厅申报方式。对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持身份证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选择就近的青岛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3.其他申报方式。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四、补税方式
  通过网上申报,需要补税的,可以按照提示,用手机扫描生成的“二维码”,直接进行补税;或就近到青岛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补税。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有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对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作为纳税诚信记录的内容,并适时将纳税人的“失信”记录纳入政府诚信档案。
  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遇到业务问题,可拨打12366-2进行咨询;遇到软件操作的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85919292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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