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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5-23
实施时间: 2018-6-23
失效时间: 2023-6-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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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
  西安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以下简称经营权招投标)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经营权招投标工作,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经营权招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经营权招投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西安市交通门户网站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
  (五)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标的及标段设置;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五)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的材料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其处置方法;
  (七)开标的时间、地点;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文本;
  (十)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5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已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确定不少于20日的时间作为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补充文件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投 标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招投标规定的标准;
  (二)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和相应的投资主体能力;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方案;
  (四)有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核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相关材料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
  第十一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修改、补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三条 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个及以上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开标和评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现场监督下,于开标前邀请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及开标要求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现场监督下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全部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开标后,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过程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评标场所应当具备相关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
  (三)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文件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四)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经营权招投标。
  第二十条 经营权招投标评标标准总分为100分。评标标准中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企业管理、服务质量、争先创优、方案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一)审查投标文件及其相关材料,并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质询;
  (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成员质询意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和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评定投标文件;
  (四)按照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总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场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的其他情况,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
  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的行为时,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解释。经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以及招标人的复审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应当在公告结束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确认书》的约定期限内,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并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签或拒签《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的,招标人有权取消该授标。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按评标得分排序依次替补)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确认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中标方案投入运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模式。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招标项目的全部资料应当汇总备案。经营权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应当自觉接受投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经营权招投标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尚未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营运的,中标无效,由招标人对该投标人所中标重新组织招标;已经中标并投入营运的,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收回经营权;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次经营权招投标。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应纳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诚信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专指巡游出租汽车。
  第三十三条 阎良区、鄠邑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及市辖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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