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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4-20
实施时间: 2018-4-20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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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就2018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自2019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省残联”→点击“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所在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直接向县级残联申报。东莞、中山市可将年审申报权限下放到镇街级残联。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五、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六、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dltax.gov.cn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咨询:广东省残疾人咨询服务热线12385。
  申报缴费咨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热线1236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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