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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8]1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5-4
实施时间: 2018-5-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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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着力营造物流业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
  (一)提高跨省大件运输通行效率。切实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相关工作,实现“起运地受理、途经省联批,起运省发证、途经省互认”工作目标,确保一地办证、全线通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优化城市道路通行秩序。通过实施依法治理提升、交通组织提升、交通建设优化、交通结构优化和交通文明提升等五大工程,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通行秩序。对运输鲜活水产品、农产品车辆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警告放行。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促进皮卡车消费试点。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
  (三)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站点布局,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实行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制度。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等措施。制定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明确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回应社会关切。(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物流行业市场准入门槛。继续深化企业登记“多证合一”“先照后证”和名称登记改革,扩大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应用范围。在湖北自贸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及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降低物流行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探索开展快递领域工商登记“一照多址”改革,进一步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省工商局负责)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严格落实压缩货物通关时间三分之一目标。建立通关时效通报和监控制度,每月对通关时效情况予以分析通报。落实税收征管改革,推广汇总征税方式,逐步完善税收担保制度,扩大电子支付范围,推进企业自报自缴改革。在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申报等方面积极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提高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通关效率。积极支持机场、港口等口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申报特殊商品入境指定口岸。(省公安厅、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口岸办负责)
  二、加大降税清费力度,切实减轻物流企业负担
  (六)做好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相关工作。稳步推进我省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工作,加强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开具服务平台和客服系统,便于运输企业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七)合理确定车辆通行收费水平。优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分配方式,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均衡路网交通量,提高路网整体运行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继续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的车辆给予通行费优惠,其中对ETC客车用户给予5%的优惠,对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用户给予15%的优惠,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通行部分收费标准较高、通行量较低、深度贫困地区高速公路时,通行费优惠幅度提高到20%。扩大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范围。继续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检测体系,加强和规范检测工作,提高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负责)
  (八)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坚持“清费减负”原则,按国家规定取消和停征提供普遍公共服务和体现一般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涉及物流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涉企收费“一张清单”监管范围,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
  (九)加强物流业发展规划和用地支持。加大物流业用地供应保障力度。根据“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按项目供地”的原则,依法保障物流业用地需求,指导地方将物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创新物流业用地政策。在全省推行弹性确定物流业用地出让年限,可以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物流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鼓励物流项目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物流企业原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负责)
  (十)完善物流枢纽。重点推进国家物流节点城市武汉、襄阳、宜昌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依托港口、铁路站场、机场等,加快建设一批临港、临铁、临空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优先支持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货运枢纽建设。鼓励传统货运站场向物流园区转型升级,支持快递分拨中心和仓配中心建设,全面提升物流基础设施水平。积极推进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等重大项目建设。继续开展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创建,加大对示范物流园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支撑保障区域和产业经济发展的国家级、省级物流园区,在规划、资金和用地上给予重点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负责)
  (十一)加强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加强机场、高铁站、大型公路客运枢纽集疏运通道建设,有条件且客流量较大的综合客运枢纽实现轨道交通通达。重点建设主要港口核心港区铁路集疏运通道,提高铁路在港口集疏运中的比重;着力推进核心港区和重点港区的疏港公路建设,实现二级及以上公路高效连通;完善物流园区、大型产业园区集疏运体系,有效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局负责)
  (十二)积极推进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发展。积极申报和实施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进一步策划和储备更多有潜力的多式联运示范项目,探索建立示范工程项目库,积极开展省内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铁水公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探索试点铁路驮背运输,积极拓展食品、医药等冷藏集装箱多式联运市场。积极发挥我省甩挂运输试点企业作用,做大做强华中甩挂运输联盟。推动利用高铁网络发展快件运递服务。依托武汉天河机场等既有航空货运枢纽,探索开展覆盖国内、联通国际的陆空联运,支持发展卡车航班对接服务模式。(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武汉铁路局、湖北机场集团负责)
  (十三)完善城乡物流网络节点。支持市州县整合城市配送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直接配送等现代化配送方式。以我省国家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推动城市配送中心建设,支持具有公益性的城市配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商贸流通、电商和物流等企业间开展合作,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搭建共同配送平台,深度整合物流资源和物流服务网络,促进城市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公共投递服务站建设,推进物流设施共享共用。加强交通运输与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部门物流设施和资源共享,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深入推进省级农村交通物流示范项目建设。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为契机,加强农村流通配送网络建设,形成县级运营中心或仓储配送中心、乡镇综合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点三级配送体系,发挥乡镇商贸中心和农村金融、邮政、快递、电信、供销等服务功能,改造完善村邮站、便民服务站及乡镇快递网点,搭建城乡仓储物流配送平台,提高农村物流配送能力,打通农村电子商务“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加强农产品产地集配和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负责)
  (十四)拓宽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现代物流发展投资子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探索扩大与物流公司的电子化系统合作。支持物流企业通过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负责)
  四、开展物流标准化和新技术试点应用工作
  (十五)鼓励物流行业新技术试点应用。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和示范物流园区大力发展“互联网+仓储交易”“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运输协同”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大省预算内投资对省重点物流企业信息化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示范物流园区和省重点物流企业物流新技术试点应用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现代物流发展促进会负责)
  (十六)推进物流标准化。在国家标准体系范围内,加快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物流标准体系。配合做好物流基础设施、物流技术装备、物流作业、物流管理、物流服务等标准的制修订和推广工作。深入推进全省商贸物流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引导和支持物流企业进行货架、叉车、月台、配送车辆等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逐步统一铁路企业与生产、物流企业共用托盘、集装箱等装载单元标准。研究制定冷链物流、农产品物流等方面具体适用的省级标准,适时向国家提交,力争上升为国家标准。(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深化联动融合,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十七)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引导物流企业与制造业供应链对接,建立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制造业智慧物流服务体系。鼓励装备制造、冶金化工等企业,依托自身技术装备优势,发展专业化物流业务,拓展专业化营销网络。支持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企业,优化供应链业务流程,构建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运作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十八)加强物流核心技术和装备研发。支持物流企业开展无车承运人、信用评价、交易结算、融资保险等增值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物流企业探索开展智能物流配送等新的服务业态。加强物流新技术自主研发,促进食品冷链、医药、烟草、机械、汽车、干散货、危险化学品等企业使用安全高效的现代物流设备,鼓励物流企业采用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电子数据交换、供应链管理等关键技术。加快物流企业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步伐,推广使用标准化、厢式化、专业化公路货运车辆,提高货物运输装备现代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负责)
  六、打通信息互联渠道,发挥信息共享效用
  (十九)打通信息互联渠道。加强我省综合运输信息、物流资源交易、电子口岸和大宗商品交易等平台建设,促进各类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全省道路运输四级协同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共享营运货车基本信息。在海关领域通过建立对外统一数据交换规范和标准,加强与系统内和地方政府的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实现与海关、湖北电子口岸、武汉新港委电子数据交换(EDI)平台、武汉航运交易所等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和物流行业中介组织对企业和行业内物流业务信息化系统进行清理整合,逐步消除“信息孤岛”,实现各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和移动终端等技术,在物流园区、港口、综保区、出口加工区等现场推广使用实时移动办公。(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武汉新港管委会、武汉海关负责)
  (二十)加强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信用记录建设,交通、公安、商务、工商、海关、质检、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健全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在本部门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记录各类物流企业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针对运输、仓储、代理等不同行业和不同运输方式分别制订信用考核标准,逐步建立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守信物流企业的激励,在市场监管和行业服务过程中,将企业信用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资质审核、资金支持、物流企业分类评估、行业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建立司法性、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惩戒互为补充的惩戒机制,对违规失信的物流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主体的惩戒方式,实施联合惩戒,提高失信成本,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省现代物流发展促进会负责)
  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二十一)探索开展物流领域综合改革试点。顺应物流业创新发展趋势,积极争取国家级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单一窗口”,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促进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解决物流行业发展面临的难点、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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