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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企中介服务收费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黑政办规[2017]6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1-29
实施时间: 2017-11-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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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是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涉企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全面系统清理规范具有实质性审批权的中介服务,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收费监管,营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突出企业竞争性选择、减少政府干预。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坚决取消依附于行政审批、招投标、信贷融资等领域的指定性、垄断性中介机构和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落实已经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完善收费监管机制,破除指定性、垄断性中介服务,使中介组织回归市场定位和服务本位,引导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的范围
  重点规范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企业性质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涉企收费行为,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收费特别是对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进行规范。
  三、制定和完善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单
  (一)坚持“多取消”,精简中介服务事项。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按照“多评合一”要求,对于各类中介服务评估事项能取消的全部取消,能合并的进行合并。
  (二)完善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省直有关部门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包括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布,未列入目录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实施。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三)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主体。打破垄断,提高清单组织实施透明度,各级行政部门不得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企业性质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作为评估服务机构。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企业性质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作为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由企业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四、进一步优化涉企中介服务的流程
  (一)坚持“评一次”,整合同类评估事项。评估内容相近的项目只评估一次,首次评估结果通用,后续不再进行相似重复评估。有关专项规划进行过规划评估的,规划内项目简化评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二)实行“多评合一”,推行区域性评价和联合评价。对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的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评估、非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由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组织实施区域性评价,不再实行单一项目评估,相关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在土地开发支出中列支,所有项目均要在土地出让前完成,由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组织实施,评估费等不得转嫁企业再次收费。
  五、规范涉企服务性收费机构的收入管理
  (一)加强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管理。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支出通过单位预算统筹安排。
  (二)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综合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综合监管,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行为。
  六、加强对涉企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管
  (一)清理规范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对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涉企中介服务收费,进一步核算,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收费—4—检查,重点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收费项目;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具有自然垄断地位的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接受不合理的附加条件、强制收取费用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行为;行业协会未按规定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等行为。对检查出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将涉事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
  七、进一步深化对涉企中介服务机构的改革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原则,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中介服务事项,深化中介服务改革,取消“红顶中介”,同步对全省前置性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动态清理规范,对不符合国家最新规定的及时取消或调整。
  (二)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科学合理设计时间进度和各批次改革的参改条件和范围,分期分批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将占有一定资源、拥有经营能力和潜力的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纳入改革。抓紧研究制定过渡性改革政策。
  (三)加快行业协会脱钩工作。能脱钩的一律脱钩,使行业协会转变成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竞争进行中介服务。取消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剥离行业协会现有行政职能,实现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原中介服务技术人员愿意继续专职从事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有关的中介服务业务的,必须与直属单位及其开办的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推动相关行业中介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放宽市场准入和建立公平公正的准入机制等措施,培育壮大中介服务市场主体,实现市场充分竞争。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按资质要求规范准入,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提高到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将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同步推进,研究制定本市(地)、本系统清理规范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及时协调、研究、解决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督查,由省物价监管局、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负责对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核准后公开通报,由省监察厅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以及垄断机构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等问题进行查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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