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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函[2017]15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2-15
实施时间: 2017-12-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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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物流管理体制
  (一)规范公路货运通行管理。完善治超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在固定超限检测站、卸载点和流动治超稽查时实施联合执法。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对经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建立检查登记台账。以高速公路、国省道及货运车辆集中通行道路为重点,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公路货运执法工作。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制定地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工作部署,梳理并制定我市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细化自由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开。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实施“一超四罚”联合惩戒。全部执法案卷上传到执法监督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结合治超工作实际需要,研究提出科学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点方案。(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货运车辆通行管控。本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货运机动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机动车不受外环线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货运机动车限行措施限制,不受外环线上每日7时至19时货运机动车限行措施限制。研究推广新能源货运车辆,鼓励物流企业加强与商贸企业合作,推广共同配送和夜间配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精简货运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快递领域工商登记“一照多址”改革,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探索建立交通运输审批事项“单一窗口”,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推进我市涉及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有关工作,一地办证、全线通行。(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审批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研究制定我市压缩货物a通关时间工作措施,实施海港、空港口岸通关流程和物流流程综合优化改革试点。打造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升级版,丰富服务功能,提高系统性能,增强服务效能,使“单一窗口”功能逐步覆盖到国际贸易链条主要环节。(市口岸办牵头,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等部门配合)
  二、进一步清理收费
  (六)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研究探索部分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研究降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本市各条高速公路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工作。做好我市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做到科学、统一、规范,设计求细、施工求精、监管求严,推进联网收费系统改造、客服体系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国税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八)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加强对铁路、港口等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相关收费文件,全面建立涉铁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做好涉及企业收费举报案件核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规定,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港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物流载体建设
  (九)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引导。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给予优先保障。做好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新增物流用地“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对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可以先行租赁土地进行建设,达产验收并符合约定条件的,再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十一)加强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鼓励公路、水运、航空、铁路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强化海铁联运。积极申请和利用车购税等相关资金支持港口集疏运铁路、公路建设,畅通港站枢纽“微循环”。(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市财政局、市建委、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铁路物流服务能力。研究开发“特需班列”、“点对点”等业务,加快高铁快运项目开发,提高铁路运输比重。开展甩挂运输,加快完善区域内甩挂运输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推动甩挂运输车型和设备标准化。(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港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城市配送运行效率。加强配送车辆停靠作业管理,结合实际设置专用临时停车位等停靠作业区域。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相关单位物流资源与电商、快递等企业的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进一步严格道路运输企业管理,持续加强运营车辆动态监管,不断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管。(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总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
  (十四)加大对物流行业资金支持力度。规范使用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轻资产物流企业发展;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等设立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天津银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拓展银行服务物流企业途径。支持银行遵循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符合条件的有融资需求的物流企业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支持银行依法探索扩大与物流公司的电子化系统合作。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开展信用评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完善供应链信息系统研发,实现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综合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管理。(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按照《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及国家相关部委的有关规定,将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联合惩戒纳入本市联合惩戒工作,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七)推动物流业“互联网+”建设。构建物流信息共享互通体系,实现物流数据安全、高效交换与共享,实现“一站式”对外信息服务,打造立足天津、辐射北方腹地的海陆铁一体化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互联网+”物流查询、“互联网+”贸易结算、“互联网+”通关信息等新业态、新模式。结合大数据应用专项,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委网信办、市口岸办、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天津港集团等部门配合)
  (十八)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切实推动试点企业创新发展。完成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运营平台与国家试点运行监测平台的数据对接,加强试点企业业务真实性比对等工作,跟踪研判试点趋势,坚决规范试点企业行为,防控试点潜在风险。积极组织各级运管机构,强化试点工作监管。(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委网信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推广天津市冷链物流储运销地方标准,推进以托盘循环共用为重点的托盘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率先采用标准化托盘共用系统。保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的延续性,合理确定过渡期和实施步骤,适时启动不合规平板半挂车等车型专项治理工作,分阶段有序推进车型替代和分批退出。推广使用中置轴汽车列车等先进车型。(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产业联动融合
  (二十)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推进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在品牌培育、产品体验、网上销售、物流配送和产业链金融等领域开展合作,鼓励物流企业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服务,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打造制造、营销、物流和服务等高效协同的一体化模式。鼓励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将自营物流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物流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委网信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物流装备研发和应用水平。重点攻克一批智能制造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一批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与系统,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智能制造装备,推动关键物流技术装备产业化,推广应用智能物流装备。鼓励物流机器人、自动分拣设备等新型装备研发创新和推广应用。支持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开展物流统计工作。完善物流统计数据的采集手段和物流成本统计,加大制造业物流成本统计力度,切实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反映我市物流业的发展现状,引导企业对物流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统计局、市现代物流协会等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尽快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强化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促进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要做好统筹协调,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全力推进我市物流业降本增效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实施工作,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跟踪各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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