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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办会[2017]23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2-20
实施时间: 2016-2-20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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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了做好2016年度我市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工作,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主管部门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备案登记办理时间:2016年3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
  三、需报送的备案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代理记账机构全部会计从业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机构提供合并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专职及兼职会计从业人员《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新增会计人员需要报送,上年度备案时已经在机构的会计人员无需报送);
  (五)《代理记账书面委托合同》样本(空白)一份;
  (六) 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与上年度无变化的,此项不需报送)。
  (七) 如办理人员非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的,还需提交机构年度备案代理委托书(见附件3);
  四、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申报材料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所列地址)的区财政局会计科报送(各区财政局会计科地址见附件4)。
  五、各区财政局按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确认登记和信息公布等工作。
  六、各区本年度备案工作结束后,请于5月15日前将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数据和工作小结上报市局。
  附: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全部会计从业人员情况表》;
  3、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代理委托书;
  4、南京市各区财政局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点一览表。
  南京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0日

相关附件: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2、《代理记账机构全部会计从业人员情况表》.doc    
3、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代理委托书.doc    
4、南京市各区财政局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点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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