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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金融投资风险管控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国资财[2017]193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5-17
实施时间: 2018-5-17
法规类型: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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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金融投资行为,提高金融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金融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十九大报告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1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金融投资风险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通知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杭州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通知所称金融投资是指企业开展的包含但不限于股票、债权、外汇、保险和以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其他金融业务投资。企业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规范金融投资业务范围、投资决策、管理人选择、运营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管理办法;完善风险监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预案,设立隔离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风险;加强金融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金融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金融投资风险管理
  (一)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金融投资风险。企业开展金融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规定:
  1.资产负债率偏高、经营亏损或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投资。
  2.不得对以下单位进行金融投资或开展合作: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职工集资款的单位;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的单位。
  3.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设立或投资不具有控制力的基金。
  4.禁止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投资以及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投资。
  5.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或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
  6.不得参与不具有控制力的劣后级基金投资。
  7.不得以委托代持方式开展各类金融投资。
  (二)审慎开展金融投资活动,遵照市国资委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完善的金融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明确决策程序,规范授权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体系,防止盲目决策或个人专断。
  (三)严格筛选金融投资项目,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定项目投资方案,做好尽职调查或专业评估,并由企业内部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落实项目责任制,按规定确定金融投资项目负责人,审核确定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五)按市场化原则操作金融投资业务,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六)加强金融投资业务的合同管理,除通过国家公开交易市场直接进行债券、股票等投资外,必须签订合法合规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有权益的条款。
  (七)加强金融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运营管理体系,采取必要的措施,掌握金融投资项目的运营和财务情况。加强金融投资项目运营的动态监控,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检查,在发生影响投资安全的情况前,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八)严格金融投资退出程序,原则上要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的要求进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评估出资价值,加强有效监管,防止暗箱操作,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九)不断健全金融投资考核评价制度,在综合考虑金融投资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市场收益率、项目风险和收益偶然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金融投资进度监测和金融投资绩效评价体系,对金融投资进度和绩效做出合理评价。
  三、严肃违规金融投资责任追究
  企业要建立健全金融投资违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规定出现金融投资损失或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损失特别重大或情节严重的以及存在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不按规定签订投资协议,与合作方恶意串通或关联交易不符合市场规则,应报告的事项隐瞒不报等违规行为,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专项调查,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制定配套的投资风险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本通知出台前已开展的金融投资业务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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