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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办字[2011]6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9-20
实施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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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以下简称监事)为5人,由监事会主席1名、外派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组成。监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必要的非监事工作人员。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任命;外派监事由市国资委选任或调任;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推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
  第七条 经市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企业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
  监事会主席常驻任职企业,原则上不在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兼任其他职务。
  第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九条 外派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诚实勤勉,廉洁自律,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一般应担任过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以上职务,无不良履职记录;
  (四)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聘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一般应满足任期需要;
  (五)公务员担任外派监事,应符合机构编制及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任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企业章程执行情况,监督企业内部控制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及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监督企业重大决策行为,重点关注决策事项调研论证的充分性、决策要件的完备性、决策主体的合规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监督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
  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市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检查企业财务,对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监督责任,主要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重点关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大额资金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情况。
  (五)发现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六)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市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市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罢免建议。
  (八)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监督财务决算审计过程,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作出评价。
  (九)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会议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就会议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
  (二)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其他会议。
  (三)分析企业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跟踪关注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企业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及其他文件,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三)对列入企业年度预算的监事会工作经费开支进行审批。
  (四)发现企业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被侵害等敏感事项,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听取和反映企业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
  第十五条 监事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市国资委及企业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企业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企业股权。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
  (一)调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就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作出说明解释。
  (二)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财务总监及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机构人员参与,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市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
  (三)列席企业相关会议时,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根据需要代表企业依法对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企业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市国资委责成企业纠正。
  (六)根据要求列席市国资委研究任职企业有关事项的会议,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
  (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外派监事或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
  (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
  (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和企业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一)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评价、重要问题揭示及处理建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及任免建议。
  (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任务由市国资委确定,按规定时间报送。
  (三)专题监督检查报告应揭示需及时反映的问题,或报告针对突出问题开展的专题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监事应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负责,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原则,重点突出监督成效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监督检查报告评价、市国资委评价等部分组成,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考核年度为每年5月初至次年4月底。
  监事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决策行为、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信息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发生损害监事会形象的行为等严重违反行为规范的。
  (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外派监事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外派监事及工作人员(不含公务员)薪酬和社会保险费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支,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组成,实行任期内定额管理。基薪按月发放,绩效薪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发绩效薪。
  第二十五条 企业根据职工监事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岗位补贴。
  第二十六条 由公务员担任的外派监事,执行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市国资委负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二十九条 属于企业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责任追究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扣减绩效薪、解聘或辞退等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企业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企业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企业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配合保障监事会开展工作,建立沟通交流、情况通报、信息报送机制,开放财务及办公信息系统。企业内部重要人事任免、向子公司委派监事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对监事会揭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列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支持或妨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国资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监管的其它企业,监事会人员组成由其公司章程规定,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推荐的监事由市国资委参照本规定管理、薪酬由推荐企业支付。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办法,监事及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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