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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资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1-8
实施时间: 2016-11-8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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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各监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16]第3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西安市国资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
  西安市国资委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16]第3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企业。
  第二条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主要内容:
  (一)放宽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
  将西无二电子信息集团、西安惠群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及其相当职务分别划归相关监管企业党委管理,将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户子企业领导班子副职及其相当职务分别划归相关监管企业党委管理。
  (二)放宽企业设立注销及章程审核权限
  1.监管企业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立、注销由市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监管企业子企业的设立、注销由企业按出资层级,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供水、发电、燃气、供暖、公共交通等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设立、注销,由监管企业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2.监管企业及子企业的公司章程审核,按照出资层级由直接出资的单位履行。
  (三)放宽企业对外投资权限
  1.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主业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和设立基金;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非主业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1亿元以上主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非主业投资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报市国资委核准。
  其他子企业对外投资按监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2.监管企业之间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担保事项,须向市国资委备案。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的,由监管企业决定。监管企业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四)放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权限
  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监管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并于每年的1月和7月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1.监管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市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由监管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其中,对供水、发电、燃气、供暖、公共交通等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产权转让,由监管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监管企业及子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增资行为由市国资委审批,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市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由监管企业审批。其中,对供水、发电、燃气、供暖、公共交通等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由监管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的或因监管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监管企业或子企业增资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3.监管企业及子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交易。
  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监管企业审批。
  监管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放宽企业财务核销管理权限
  1.监管企业属于下列情况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需报市国资委核准:资产总额小于100亿元(合并口径,下同)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资产总额1‰的,或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资产总额0.1‰的;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资产总额2‰的,或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资产总额0.2‰的。上述情况之外的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报市国资委备案。
  监管企业子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照监管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批。
  2.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按照《西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发[2014]202号)执行。
  监管企业子企业对外捐赠,按照监管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批。
  第三条 明确权限,规范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委托使用。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委托遵循“谁审批、谁委托”的原则。由市政府批准或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经济行为事项的,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由市国资委委托;由监管企业决定经济行为事项的,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由监管企业委托。
  监管企业在选择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时,不得与非监管企业共同委托。监管企业对中介机构的委托不得授权所属企业或其他企业进行。
  第四条 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监管企业及子企业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需要延长办理的,经批准,累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条 放管结合,加强监管。放宽管理或审批权限后,市国资委、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加强以下方面监督检查工作:
  1.监管企业及子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2.监管企业及子企业是否按照工作程序、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和办理,是否建立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制度;
  3.建立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制度,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国资委上报上年度重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市国资委依法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任用和薪酬兑现挂钩。
  4.监管企业及子企业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各区(县)、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凡以前本市国资监管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待省上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出台后,再修改完善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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