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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6-14
实施时间: 2016-6-14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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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了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并由市国资委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分为自发性捐赠和指导性捐赠两大类,其中自发性捐赠是指企业自主决定的对外捐赠行为;指导性捐赠是指按照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指示或认可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条 自发性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自发性捐赠一般应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指导性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下达的对外捐赠指示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于其他机构或个人提出的捐赠要求,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 自愿无偿原则。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九条 权责清晰原则。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十条 量力而行原则。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诚实守信原则。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严格履行捐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并明确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对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合理确定对外捐赠的权限。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五章 建立健全报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暂行办法,建立或完善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企业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三)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在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自发性对外捐赠总额应当控制在当年财务预算以内: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50亿元(含50亿元)的企业,当年捐赠总额(含各级子公司捐赠金额,下同)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净资产在50亿元至200亿元(含200亿元)的企业,当年捐赠总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200亿元的企业,当年捐赠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含150万元)。
  第六章 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规范账务处理,并将有关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或进行专项审计,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成都市国资委
  二0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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