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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国资规[2018]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5-23
实施时间: 2018-5-23
法规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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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国资监管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出资企业:
  《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3日
  关于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三部委《关于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及哈尔滨市《关于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非混合所有制企业要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优先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二、试点企业范围
  (一)已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或正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商业类、公益类国有企业;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国有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国有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以上企业统称试点企业)。
  (二)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全员持股试点。
  (三)金融、文化类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四)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五)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国有参股企业不适用本意见。
  三、试点企业条件
  (一)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三)股权结构合理。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企业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四、企业员工入股
  (一)员工范围。除实行全员持股试点企业外,员工持股可设立岗位股和“终身股”。
  1.持有岗位股的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企业经营业绩、科技研发、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2.持有“终身股”的人员应为对企业经营业绩、科技研发、持续发展有重大和特殊贡献或重要影响的人才。
  3.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及外部董事、监事不得持股。
  (二)员工出资。员工入股应以货币出资为主,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三)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员工入股价格。国有企业集团二级及以下企业,其《资产评估报告》由企业集团审核备案。国有企业集团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其《资产评估报告》由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国有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全员持股试点时,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需先进行公司制改革,通过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不低于评估值的员工入股价格。
  (四)持股比例。非混合所有制企业要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已实施混改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已实施混改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设底线。商业类、公益类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五)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五、企业员工股权管理
  (一)股权管理主体。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股权管理方式。试点企业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
  (三)股权流转。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持股员工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有“终身股”人员离开试点企业时,可带走所拥有的股份或按市值出售变现,鼓励其与企业共存共荣。除“终身股”外,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试点企业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四)股权分红。试点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企业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执行。
  (五)破产重整和清算。试点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六、试点工作实施
  (一)试点企业确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由市国资委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并抄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集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所属企业申报试点,并由企业集团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
  (二)员工持股方案制定。试点企业应向员工充分提示持股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员工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三)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及备案。试点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员工持股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国有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员工持股方案报企业集团备案。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市国资委。
  (四)试点企业信息公开。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股权流转、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业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执行证券监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五)规范关联交易。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必须做到进场交易,保证价格公允、交易公平。有关关联交易由国有企业集团定期公开,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
  七、组织领导
  实施员工持股试点,事关哈尔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广大员工切身利益,国资监管部门、各国有企业集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极具探索性,要尊重和激发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和支持试点企业积极探求员工持股的有效方式方法,形成具有哈尔滨特色的典型经验。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集团试点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试点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领导小组报告。国有企业集团、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试点工作,要严格审核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成熟一户开展一户。
  试点企业要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市国资监管部门要对试点企业定期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纠正不规范行为。试点过程中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有关股东合法权益或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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