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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商品与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3-15
实施时间: 2017-3-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9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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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起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选择相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以下简称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要将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金税盘V2.1.30.161225;税控盘V2.0.12_20161225),开票软件才具有编码功能。税控服务单位已将在线升级通知推送至未具有编码功能开票软件的纳税人,请纳税人按升级提示于2017年3月26日前在线自动完成开票软件的升级(由于网速等原因,建议联网时间2-4小时),并通过查看开票软件版本号或选择编码开具发票来确认升级成功。
  二、纳税人可登陆税控服务单位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下载最新开票软件安装程序及相关软件培训视频,参照培训视频自行进行开票软件升级,完成编码设置。纳税人在系统升级、编码设置、发票开具等环节遇到问题时,可拨打24小时热线支持或者通过QQ远程协助。
  山东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热线:4006276116;QQ号4006276116。
  山东百望九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热线:4006112366,4001118006;QQ号4001118006。
  三、请纳税人充分学习,准确掌握软件操作,选择正确编码开具发票。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未按规范选择编码开具开票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其取得的进项发票的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在当年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予以扣分处理。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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