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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债[2018]372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5-8
实施时间: 2018-5-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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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城区(开发区)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为“PPP项目”)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严控隐性债务增量,顺利推进我市PPP项目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项目规范发展,坚持防范债务风险
  推进PPP项目规范发展,是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市直、城区(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为抓手,规范PPP项目运作,排查潜在风险隐患,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特别是要认真履行规划立项、土地管理、国有资产审批等前期工作程序,规范开展两评论证,新上项目不得突破10%红线,依法合规确定社会资本方主体资格,确保PPP项目在国家政策框架下规范推进。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PPP绩效导向作用,筑牢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底线,切实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边界,不得将PPP项目债务转为政府性债务,坚决杜绝通过明股实债、保底承诺、回购安排、固定回报等各类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变相融资举债,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明确项目职责分工,严格依法依规操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PPP文件相关规定,为PPP项目实施提供全程指导。建立项目储备库和管理库,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严格把关不得突破10%红线,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审批、立项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履行合同约定的政府支付义务,及时将财政支出责任纳入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设立支付台账,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中期评估报告,按时调整财政支出责任,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
  市直、城区(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和我市《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入库项目地方自查的通知》(长财债[2018]59号)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改,加强PPP项目依法合规性管理。依照PPP相关文件规定,全程监管PPP项目的投资、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及移交。加强项目资本金管理,坚持“穿透管理,公开透明”,确保项目各方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各城区(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在各区财政部门组织下实施。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全面履行PPP合同,建立企业财务会计、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建设进度计划和应急预案等制度。负责筹措PPP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严控项目融资风险。根据PPP文件及招投标法的规定,优选施工单位,完成PPP项目建设。不经实施机构书面同意,不得将PPP项目分包、转包或委托代建。注重运营服务质量,保障提供高质量公共产品,应将完整的PPP项目移交给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
  三、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激活民间投资
  充分运用PPP模式搭建高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PPP项目吸引力,着力推动转型升级。大力推动幸福产业发展,加大旅游、文化、医疗、教育和养老等领域PPP应用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体制性障碍,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新建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基础上,对供热、供水、养老服务等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公共服务领域,加大PPP模式应用力度,拓展民间资本参与空间。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资金跟踪问效
  进一步完善PPP信息公开制度,市直、城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增强信息发布的及时性、有效性,依托PPP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相关信息,定期更新PPP项目开发目录、项目信息、财政支出责任、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等信息。应当按照财政支出责任、项目产出说明、绩效考核结果,按时支付PPP项目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形成“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长效管理机制。
  长春市财政局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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