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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发[2016]24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6-12-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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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各项部署,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帮助民营企业打开“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使民营企业成为促进振兴、推动发展、增强活力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国家发改委《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打造自主品牌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且年缴税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民营企业,按照省工信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黑工信运行联发[2013]563号)相关规定获得增加生产奖励的制造业民营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通过市工业发展资金给予省奖励资金20%的配套奖励(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对新建入统的工业民营企业,当年工业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销售收入增加奖励1万元。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当年实施技术改造、当年投达产并切实发挥牵动作用的工业投资项目,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增长15%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新增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制造业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投资入统达到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经认定由中型民营企业发展成为大型民营企业的奖励100万元,所需资金根据行业领域,分别由相应的专项资金列支。对新进入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的民营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各类专项资金列支(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4.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龙江老字号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对获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计划,享受国家和省、市技术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对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市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由各区县(市)给予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引导企业多渠道融资,努力破解资金短缺难题
  5.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名单、市场前景好且急需流动资金的民营企业,采取封闭运行方式,由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贷款,资金专项用于项目运营(市工信委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6.对总部和主营业务收入均在我市、申报上市并被国家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的民营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资金奖励由原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市农业发展资金、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列支(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7.对产品销售好、订单足,上下游产业带动力强,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高于全市平均增幅,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至2亿元、新增贷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贷款期限半年以上,且实际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民营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增贷款额度,依照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贷款期限半年以上,且实际缴纳税金2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民营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增贷款额度,依照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率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8.对民营企业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完成率超过50%的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按其当年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9.切实用好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投资我市未上市民营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按照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风险补贴支持(投资不重复计算),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双创”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列支。“双创”政策时限到期后,所需资金由相关市级产业类专项资金列支(市发改委、市金融办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10.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市工信委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1.在一个纳税年度,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企业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对民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工信委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2.对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符合目录内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新经济新业态
  13.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的民营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4.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各类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扩)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5.对民间投资且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众创空间,根据服务活动数量、合作协议等考评结果,对其管理人员、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和场地租金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补贴,每个众创空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6.对新注册、入驻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业的民营企业,按照据实发生的房屋租赁缴费,给予每年不超过4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房租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7.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民营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共享资源、“一站式”代办等公共服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育成毕业1户小型、中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市工信委牵头,市国税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壮大新动能
  18.对在孵科技民营企业,三年内离开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9.对从埠外引入民营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研发费用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0.对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经省、市工信部门认定的,其研发经费支出同比增长10%以上且研发项目取得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对装备制造业民营企业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价值在50万元以上,且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市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国内首(台)套产品,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1.建立生产成本补偿机制,由市科技局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相关部门评估,对因水、电、气、热等价格导致生产成本明显高于其他同类城市的民营企业,通过相关市级产业类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六、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和改善服务
  22.构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便民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等事项为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区、县(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确保省、市、县(市)三级政务服务网络体系互联互通(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办公厅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3.依法积极探索“零审批”,对哈尔滨新区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完善的产业园区,由市发改委确定试点区域,通过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评价、负面清单、事中事后管理等体制机制,依法试点实施“零审批”服务(试点区域管理机构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24.将民营企业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下达年度利用计划时给予用地指标倾斜。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大、纳税额较大的企业发展用地,在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证。在供地方式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政策待遇。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出让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5.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住所注册登记条件限制,推进集群企业住所注册登记改革。积极实行对个体工商户以及设立未满3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6.对具备条件的各类公共资源全部实现市场化配置,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领域;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民间资本享有平等待遇、平等竞争的权利(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7.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对重点工程、民生改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发布需求信息,组织企业配套对接,将中小微民营企业服务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28.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管理有关规定,对被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市国资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9.对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支持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降低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市场主体申建企业集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30.加快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环境信用评价等制度。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1.建立大项目服务热线,完善政策咨询、项目公示、前期领办、问题协调、跟踪督办等工作机制,完善民营企业问题台账,畅通民间投资渠道,为民间投资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市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32.由市发改委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牵头负责综合协调,积极推进市政府现行各项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落实到位(市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33.以上同类政策不重复给予,可按奖励上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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