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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18]3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5-2
实施时间: 2018-5-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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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34号),将我区纳入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为确保我区试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开展编制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试点范围
  全区各级纳入部门决算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逐级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本级预算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2017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试点期间乡镇本级政府和预算单位暂不单独试点编制政府财务报告。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各区直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各区直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编制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财务分析应包括政府部门基本情况介绍、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
  各区直部门应按规定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合并形成本部门财务报告,并按要求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室和国库处审核。
  (二)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组织本级预算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财务分析应包括政府部门基本情况介绍、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17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报表附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包括政府财务状况分析、政府运行情况分析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应包括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
  三、工作要求
  各区直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直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成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有关方面业务骨干,组成相对固定的工作班子,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各设区市财局应于2018年5月2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
  (二)清查资产负债。
  各区直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单位,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确保账实相符,并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有关数据相衔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政府股权投资,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加强政府股权投资核算;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债务管理工作。对于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加强能力建设。
  各区直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配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或取得大学财会类专业专科学历及相应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要加强学习,对照财政部的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业务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使相关业务人员尽快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各区直部门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对基层预算单位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指导,以保证编制工作质量。
  (四)规范会计核算。
  各区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求,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对于政府内部往来、收支等经济业务,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功能,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督促预算单位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五)保证按时报送。
  各区直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审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到方法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可靠、分析深入。各区直部门应于2018年7月23日前将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各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国库处)。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县(市、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
  试点工作总结包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使用部署在财政业务专网的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有关系统培训、使用事宜将另行通知。
  (二)编制相关操作指南可从财政部官网下载:
  1.《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803/t20180309_2833880.html。
  2.《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803/t20180309_2833871.html。
  (三)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区直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政府财务报告上报质量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各区直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联系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联系电话:0771—5307093,533157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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