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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资产[2018]72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4-10
实施时间: 2018-4-1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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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部分单位的初始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等纳入本次产权登记工作范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进行登记。
  (一)年度检查范围
  1.取得由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取得由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办企业。
  (二)初始登记范围
  1.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
  2.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各级企业。
  4.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办各级企业。
  二、职责分工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本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含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下同)产权登记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工作;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按要求具体实施。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区财政部门
  1.负责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产权登记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本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政策。
  2.负责本级产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产权登记工作中有关政策咨询、问题解答。
  4.负责研究、处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负责审核确认本级产权登记结果。
  6.负责汇总本级产权登记数据,撰写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二)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实施工作。
  2.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做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审计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线索。
  3.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4.负责编制本部门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5.负责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对产权登记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1.负责制定本单位产权登记实施方案。
  2.事业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产权登记表,准备申报资料,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
  3.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负责填报本单位产权登记表,准备申报资料,逐级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进行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开展产权登记审计审核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线索。
  5.进行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负责自行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6.负责对产权登记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产权登记基准日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基准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四、产权登记工作步骤
  (一)事业单位
  为加强重点单位国有资产审核,提高产权登记工作效率,市财政局依据资产规模和结构,采取重点检查(检查名单详见附件1)和书面审核的方式对市级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审计,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1.准备阶段(5月11日前)
  (1)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事业单位在已填报的财政部资产报表基础上,核实单位基本情况及资产、负债实有金额后生成对应产权登记表(具体操作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操作手册)。
  (2)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事业单位按要求准备产权登记审计所需资料(详见附件2)。
  2.审核阶段(5月14日-7月13日)
  (1)中介机构按财政部门要求开展产权登记审计审核工作,于2018年6月8日前将初步审计审核报告电子版提交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确认后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应于2018年6月22日前完成对产权登记表的审核,编制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于2018年7月13日前完成集中会审工作(具体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3.审定汇总阶段(7月31日前)
  (1)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7月13日前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产权登记表的申报审核及审定工作。
  (2)各区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本区产权登记审定汇总工作,形成各区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于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汇总分析市、区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形成市级汇总报告。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1.准备阶段(4月13日前)
  (1)各相关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整理2017年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情况,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系统内结束2017年产权登记事项。
  (2)上年度进行产权登记未予通过的企业按照财政部门反馈问题,准备已经整改的说明资料。
  2.申报审核阶段(4月16日-5月25日)
  (1)进行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2017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填报完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进行初始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企业按照政策要求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准备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附件4),于2018年4月27日前报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
  (2)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于2018 年5月11日前完成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的审核,编制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3)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于2018年5月14日开始集中审核, 2018 年6月1日前完成集中会审工作。
  3.审定汇总阶段(6月4日-6月30日)
  (1)企业、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18年6月8日前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申报审核及审定工作。
  (2)各区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6月22日前完成本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审定汇总工作,形成各区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于2018年6月30日汇总分析市级和各区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形成市级汇总报告。
  五、产权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细致落实工作要求,确保产权登记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认真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应登必登、不重不漏,登记单位产权清晰,登记数据真实准确、登记事项全面属实、报送资料齐全完备。
  (三)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为企业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四)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产权登记结果的利用。如无特殊原因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暂停办理其相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
  (五)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范围,应与日前开展的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摸底调查的申报结果一致。除已经吊销、注销的企业外,做到应登尽登。确实无法进行登记的,由单位提出暂缓登记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产权登记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市级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区开展产权登记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方面应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狠抓落实,按期完成产权登记工作,保证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其中,市级各部门应以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为关注重点,逐一厘清资产权属、使用情况,准确填报资产数据信息。产权登记数据应与决算数据一致,如有差异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三)产权登记过程中各单位应加强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体现在本次产权登记自查报告中,后期按正常审批流程上报损失时,财政部门会结合报告内容进行审批,如报告未体现,则影响资产的后续处置和审批。
  附件:1.2018年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市级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2.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申报资料
  3.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申报资料
  4.国有资产相关数据及企业基本情况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0日
  (联系人:马军利;联系电话:68412365)
  附件:1.2018年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市级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2.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申报资料
  3.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申报资料
  4. 国有资产相关数据及企业基本情况表

相关附件:
1.2018年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市级重点检查单位名单.xls    
2.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pdf    
3.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申报资料.doc    
4. 国有资产相关数据及企业基本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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