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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国库[2018]74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4-11
实施时间: 2018-4-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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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部门、各区财政局:
  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34号)有关要求,我市被财政部列入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省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现将做好2017年度我市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当前的决算报告制度主要是反映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仅实行决算报告制度,无法科学、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不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财政风险。因此,必须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总体目标:是通过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和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实施步骤:2014年-2017年,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政府资产负债清查核实等基础工作。2018年-2020年,全面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完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制定审计制度和公开制度。
  二、试点范围
  (一)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试点范围:市区两级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与部门决算编制单位范围一致。
  (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点范围: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与财政总决算编制范围一致。
  三、试点工作内容
  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试点工作内容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
  (一)市级预算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市级预算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编制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各部门应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组织所属预算单位逐级编报单位财务报告,并合并编制本预算部门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财务分析包括政府部门基本情况介绍、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
  (二)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组织本级预算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财务分析包括政府部门基本情况介绍、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乡镇预算单位作为区级部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三)市区财政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17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报表附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包括政府财务状况分析、政府运行情况分析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应包括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
  实行下级财政管理的乡镇,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四、试点工作要求
  市级各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我市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有关方面业务骨干,组成相对固定的工作班子。市级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各区财政部门的作方案应于2018年4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
  (二)清查资产负债
  市级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单位,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确保账实相符,并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有关数据相衔接。各区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政府股权投资,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加强政府股权投资核算;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债务管理工作。对于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加强能力建设
  市级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配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或取得大学财会类专业专科学历及相应水平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使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各区财政部门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对基层预算单位财务一对一、点对点的指导,以保证编制工作质量。
  (四)规范会计核算
  市级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各区预算单位要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求,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对于政府内部往来、收支等经济业务,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功能,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五)保证按时报送
  市级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审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到方法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可靠、分析深入。市级预算部门应于2018年6月20日前将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各区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本区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试点工作总结包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内容。
  五、试点操作指南
  为规范试点期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现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一并转发,请遵照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各市级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应使用部署在财政业务专网的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该系统集中部署在市财政局,有关系统使用事宜另行通知。
  (二)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组织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工作。同时,将根据组织开展、政府财务报告上报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
  (三)政府财务报告相关布置和培训事宜另行通知。
  (四)各市级预算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国库处)联系。联系电话:于建楠 88549824 郭韬  88549235。
  附件:1.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
  2.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1日
  (联系人:于建楠;联系电话:88549824)
  附件:1.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
  2.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

相关附件:
1.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pdf    
2.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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