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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企[2014]6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4-17
实施时间: 2014-4-17
法规类型: 绩效考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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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企业主管委办厅局: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
  2014年4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新政发[2008]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新财企[2014]5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厅和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评价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管理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区级企业申请资金支持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区级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对象为区级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的,获得当年或历年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的已实施完毕的项目。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情况,主要评价资金支出的项目目标和项目决策,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到位、财务处理和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情况。
  (二)资金使用效益,主要评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与发展、困难企业职工补助和重点项目支出等方面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财政厅和预算单位负责按区级企业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时确定的项目建设期对各支出项目进行动态管理,于项目建设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下发通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
  第八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详见附件2),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和项目决策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处理情况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项目支出的方向和重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行业或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制定。
  第九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规范标准,是指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以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为参照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四章绩效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绩效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前期准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建设期满后,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制定绩效评价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时间,根据被评价项目的特征设定个性评价指标,并向被评价区级企业下发绩效评价通知。
  (二)企业自评,区级企业接到财政厅和预算单位下发的绩效评价通知后,按照确定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具体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工作,并向财政厅和预算单位分别提交自评报告。企业自评阶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中介机构评价,财政厅和预算单位收到区级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后,随机选取中介机构,采取实地调查、调阅资料等方式对区级企业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价,由中介机构形成评价意见提交财政厅和预算单位。中介机构评价阶段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再评价,财政厅和预算单位收到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价意见后,与企业自评报告对比进行综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反馈中介机构。再评价阶段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评价报告撰写,中介机构收到财政厅和预算单位反馈的审查意见后,综合绩效评价总体情况,填列绩效评价指标表,并撰写形成正式评价报告报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共性指标评价结果占百分之六十,个性指标评价结果占百分之四十。
  第五章绩效评价报告及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受财政厅和预算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主要指标、标准和方法概述;
  (四)目标、计划的实现程度;
  (五)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打分表、个性指标打分表;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七)评价结论及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财政厅负责会同预算单位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支出项目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厅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厅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受财政厅和预算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实施绩效评价过程中,应当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出具的评价结果客观、真实。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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