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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资发[2014]48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10
实施时间: 2014-12-10
法规类型: 薪酬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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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按照自治区国资委2014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暨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新国资政[2014]9号)要求,我委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14年12月10日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监管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参照《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
  第三条 监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监管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未统一供餐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职工范围为按照《会计准则》界定的全部职工,包括劳动关系在本企业的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由本企业支付工资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监管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七条 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为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单位;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第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主分配与出资人依法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企业自主分配与出资人依法调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充分发挥监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的基础上,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调控监管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二)效益导向原则。工资总额预算以效益为导向,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注重公平原则。在坚持以效益为导向的同时,注重职工工资收入的公平,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不能增长,保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工资水平的合理比例。同时,工资分配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一线职工倾斜,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四)成本管理原则。企业应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企业人工成本比重原则上与企业总成本相适应,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
  通过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现对工资总量的调控,合理调节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和行业间、企业间以及企业内部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并确定预算目标值;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工资总额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的联动办法;经济效益下降时企业在人工成本控制方面的自我约束机制等。
  第十条 企业要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为基础,规范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指导监管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依法调控监管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主要负责: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依据本办法和国资委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分析工作;指导各预算执行单位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实施工作,并结合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推动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以及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产权隶属关系,以法人企业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口径和范围原则上与本年度财务预算相一致,包括企业本级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并逐步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与全面预算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一)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指标,主要为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或净资产收入益率指标,包括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和预算增减数。经济效益预算基数以上年利润总额或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确定;预算增减数根据企业预算年度的具体影响因素确定。
  对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选择企业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成本费用控制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指标作为预算指标。
  (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减两部分组成。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数为基数,考虑当年的翘尾(掉尾)工资及不可比因素后合理确定;预算增减包括因效益变动、人员变动和工资标准变动等增减的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根据年度经济效益指标预算,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原则,参照自治区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企业人力资源情况、劳动力市场价位、成本承受能力、企业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减幅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职工工资不能低于自治区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按照“企业负责人(与业绩考核口径一致)、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分类编制。
  第十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形成年度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
  (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说明
  1.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2.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包括预算年度经济效益增减和调整不可比因素情况;
  3.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策略调整情况;
  4.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减情况和调整不可比因素情况;
  5.公司(集团)本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情况;
  6.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及人工成本项目构成情况;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监管企业决策机构审议后,于每年1月底前以文件形式报送国资委。
  第十九条 国资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对监管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批复,批复文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经国资委批复后,由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原则等,自行决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批复的工资总额预算,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建立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督促监管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监管企业决策机构审议后,应当于当年9月底前报国资委;国资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下达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 工资总额清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监管企业根据上年工资总额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工资总额清算;工资总额清算主要由工资总额清算表、说明及分析、其他材料组成;工资总额清算表按照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和动用以前年度工资结余数编制,并按照“企业负责人(与业绩考核口径一致)、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分类编制。
  工资总额清算说明及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
  (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执行情况;
  (三)工资总额预算的调整、执行情况;
  (四)公司(集团)本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五)人工成本项目构成情况;
  (六)动用工资结余情况;
  (七)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及本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以文件形式向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及调整预算、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执行情况、自治区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发展目标等,于每年5月底前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批复。
  第二十九条国资委批复的工资总额清算数额剔除动用以前年度工资结余数后,为监管企业进入成本(费用)的最终工资总额提取数额。对工资总额清算超支较大的部分,从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扣减。
  第三十条工资总额清算批复文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国资委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监管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资委可根据情况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新国资发[2012]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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