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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8-25
实施时间: 2017-8-25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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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2017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试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7年8月25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省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行规范的投资管理体系,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促进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云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省属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企业功能定位是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分类方案的通知》(云国资分配﹝2016﹞353号)明确的省属企业基本类别。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云南省省属企业分类方案》明确的各省属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按照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根据云南发展战略和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纲要,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省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省属企业投资应服务国家和云南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云南重点产业发展总体要求,体现出资人意愿,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贯彻落实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纲要,符合企业战略规划;服从企业功能定位,坚持突出主业,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控不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主业发展方向的投资;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经营规模、负债情况、融资能力、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省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组织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开展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活动。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按时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重点项目推进、投资统计分析等信息。配合省国资委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重点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三章 投资监管体系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三)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制度;
  (八)投资信息管理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九条 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省属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事项,省属企业应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省属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省属企业应当在省国资委发布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创新投资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加强监管协同、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提高监管效率,防范投资风险。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财务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负债水平、资金来源;
  (三)投资产业比重结构、投资区域分布、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预估投资额或投资估算、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等)。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依据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省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第十四条 列入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内部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项目投资方向及其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省国资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对需要调整改进的投资项目提出相关要求,企业完成整改并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予以否决,企业不得实施。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相应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等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省属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审计、稽查等动态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企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分析,董事会应定期听取、检查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及时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省属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投资的财务管理,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客观真实的反映相关财务数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和监督评价,促进提高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省属企业应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省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2月底以前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执行年度投资计划总体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投资效果分析,包括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等;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落实投资后评价制度,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实施项目后评价应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构建全面评价指标体系,注重分析投资项目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技术进步、市场占有、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省国资委在对企业开展审计时,把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执行及效益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考核。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应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视情况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控制体系,切实防范金融投资风险。严格控制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禁止投机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对省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价,并及时将检查情况、评价结果反馈省属企业。相关省属企业应按照检查情况、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的,省国资委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号)等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省属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内部投资管理奖惩制度,强化对违反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规范投资管理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有泄露省属企业投资信息、违规干预企业投资决策和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等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国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承担的由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定的投资项目,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省属金融企业投资监管同时遵守国家相关金融监管规定。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国资委于2006年公布的《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规划[2006]21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七)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九)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一)企业功能定位确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高负债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30%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四)由企业集团董事会决策的重大股权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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