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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5-14
实施时间: 2018-5-1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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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快推进《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在我国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决定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进一步明确可以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及其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30号公告明确的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试点范围基础上,增加大连港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
  二、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惰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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