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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4-29
实施时间: 2018-4-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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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青岛国税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为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持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税[2018]32号、财税[2018]33号等文件,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且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调整税率、转登记纳税人等涉税业务,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开具
  本次税率调整涉及的税控开票软件升级采取远程在线方式实现。2018年4月30日前,一般纳税人只需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即可完成升级。升级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拨打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航天信息0532-95113,百旺金赋0532-55687788。
  如您属于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者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殊纳税人,请及时到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控设备的变更发行。
  2018年5月1日起,您可以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到补开2018年4月30日前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税率进行开票。
  对于转登记纳税人,其税控器具和增值税发票仍可以继续使用。转登记前已经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的,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到税务机关代开。
  二、关于纳税申报
  自2018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使用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新的申报表附表1中将原来的17%和11%的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和10%栏次。2018年5月1日之后开具的17%税率和11%税率的发票,按照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据实填入16%税率和10%税率的相应栏次。
  三、关于转登记的选择
  如果您属于按照原增值税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自愿申请或者达到标准强制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且在转登记前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转登记后依法只能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了保证您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建议您在充分考虑客户对您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企业长久发展扩大规模等综合因素后,谨慎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关于纳税咨询
  改革期间,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将通过全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青岛国税”微信公众号发布,请您密切关注。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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