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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法[2017]1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3-12
实施时间: 2018-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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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服务质效,提高群众满意度,实现“高按时办结率、高满意度、高实现率”的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涉及“最多跑一次”考核工作的市局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市局成立“最多跑一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部署和指导“最多跑一次”考核工作;
  (二)督导“最多跑一次”考核实施;
  (三)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及运用建议;
  (四)研究决定考核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政治处、督查内审处、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信息化管理处等组成,机构设在政治处,组织实施“最多跑一次”考核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月度、年度通报;
  (二)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电话回访;
  (三)推动服务对象参与网络评价;
  (四)提出年度考核结果及运用建议;
  (五)做好考核指标维护工作;
  (六)负责考核系统开发、维护、升级等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考核周期。“最多跑一次”工作以年度为考核周期计算,一般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月计分通报。
  第七条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分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进入“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业务流程的市局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个人是指上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按期办结、满意度、“最多跑一次”实现率、提前办结率(含业务量)四项指标和加减分项目。
  第九条 考核依据数据来源。按期办结、满意度、“最多跑一次”实现率、提前办结率四项指标均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加减分项目由办公室、督查内审处、纳税服务处等相关职能单位根据考核细则(另行发布)于次月5日前录入考核系统并提交政治处审核。
  第十条 社会化评价。满意度和“最多跑一次”实现率主要采取服务对象窗口评价、网络评价和中介机构电话回访等社会化评价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服务对象参与窗口评价、网络评价,分财政、地税每月随机抽取5位、年度按参与度各取前10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考核计分。月原始考核分值为100分,具体指标分值详见考核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考核通报。考核成绩分单位和个人按月进行统计,单位排名前、后五名、财政地税和办税服务厅个人考核各排名前、后十名,于次月10日前在财税内网上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将“最多跑一次”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市局机关组织绩效考核范围,按月计分,全年12分。每月得分第一名的单位得满分(1分),其他纳入“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范围的单位按其年度得分所占第一名考核得分的比例×1分计算得分,当月没有得分的单位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考核单位的平均分折算。
  第十五条 对个人年度排名财政、地税前两位且考核总成绩高于90分的工作人员,作为年度考核推荐“优秀”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单位年度排名末两位且考核年度得分低于85分的单位负责人,由局党委会专题听取整改情况报告。个人年度排名财政、地税末两位,且考核年度得分低于85分的工作人员当年取消评先资格,连续两年排名末两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对“最多跑一次”工作中违反“六项纪律”的行为,按照市局《违反“六项纪律”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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