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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专门[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注师协[2018]3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8-4-28
实施时间: 2018-4-27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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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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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专门(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3.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共关系委员会工作规则
  4.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5.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委员会工作规则
  6.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7.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4月2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依据《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相应业务部门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为依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行业重大发展战略的研究与制定;
  (二)指导和监督行业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就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政策和问题会同本会“公共关系委员会”协调有关政府部门;
  (四)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行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人,副主任委员会5人,其他委员8人。
  主任委员由会长和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和副秘书长兼任。委员由理事兼任。
  第七条 委员会配备一名秘书,由秘书处相应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委员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同步调整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随时提出辞职:
  (一)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作纪律的;
  (三)在年度内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
  (四)任职后,本人无论何种原因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行业惩戒、党纪处分的;
  (五)在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副主任会计师(副所长)、总经理、总复核等管理层职务的,任职后所在的事务所或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不当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
  (六)本人或委员会认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上述第十条应当申请辞去委员情形之一的,但本人没有申请辞去委员,秘书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后,提请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第十二条 委员有理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当委员缺额时,应按程序及时增补。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工作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见面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主任委员提出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建议。不需要表决的临时会议可选择通讯形式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日程由主任委员提出,经秘书长批准,委员会秘书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安排专人做出会议记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受邀专家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秘书处工作人员向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就需要审议的事项进行说明;专家对具体事项提出专业意见。
  委员会可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现场质询。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或者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应做书面记录,当场形成并公布书面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确认。
  书面记录和书面决议交由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因故缺席的,应当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并向秘书处请假;
  (二)对于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不宜公开披露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三)不得以会员会及委员的名义参加协会以外的咨询、研究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不宜公开披露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对外发表或提供他人使用;
  (五)不得有与当事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进行私下接触等影响公正立场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委员在进行讨论和进行审议表决时,如有以下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秘书处知悉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告知委员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
  (一)是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秘书处认为可能存在不能保持公正立场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开展活动等所必要的经费,如会议费、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餐补助等应列入协会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和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讨论和审议的非秘书处委员、专家,秘书处按照协会聘用专家的报酬标准支付劳务费,具体劳务费金额由主任委员或召集人确认并报秘书长批准,协会财务部门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有关数字所称的“以上”为含本数字。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4月24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行业自律性工作程序,保障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相应业务部门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及行业规范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工作的长期规划;
  (二)审议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审查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结果;
  (四)根据拟惩戒意见组织听证会、作出惩戒决定或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五)受理投诉举报、人民来信来访;
  (六)受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申诉;
  (七)受理撤销注册会计师注册事项;
  (八)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注册会计师惩戒事项。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会4人,委员8人。
  主任委员由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和副秘书长兼任。委员由理事兼任。
  第七条 委员会配备一名秘书,由秘书处相应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委员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同步调整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随时提出辞职:
  (一)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作纪律的;
  (三)在年度内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
  (四)任职后,本人无论何种原因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行业惩戒、党纪处分的;
  (五)在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副主任会计师(副所长)、总经理、总复核等管理层职务的,任职后所在的事务所或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不当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
  (六)本人或委员会认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上述第十条应当申请辞去委员情形之一的,但本人没有申请辞去委员,秘书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后,提请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第十二条 委员有理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当委员缺额时,应按程序及时增补。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工作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见面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主任委员提出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建议。不需要表决的临时会议可选择通讯形式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日程由主任委员提出,经秘书长批准,委员会秘书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安排专人做出会议记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受邀专家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秘书处工作人员向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就需要审议的事项进行说明;专家对具体事项提出专业意见。
  委员会可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现场质询。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或者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应做书面记录,当场形成并公布书面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确认。
  书面记录和书面决议交由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因故缺席的,应当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并向秘书处请假;
  (二)对于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不宜公开披露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三)不得以委员会及委员的名义参加协会以外的咨询、研究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不宜公开披露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对外发表或提供他人使用;
  (五)不得有与当事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进行私下接触等影响公正立场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委员在进行讨论和进行审议表决时,如有以下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秘书处知悉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告知委员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
  (一)是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秘书处认为可能存在不能保持公正立场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开展活动等所必要的经费,如会议费、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餐补助等应列入协会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和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讨论和审议的非秘书处委员、专家,秘书处按照协会聘用专家的报酬标准支付劳务费,具体劳务费金额由主任委员或召集人确认并报秘书长批准,协会财务部门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有关数字所称的“以上”为含本数字。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3: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共关系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4月2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形象和地位,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影响力,加强行业与各界的交流,推动行业的发展,根据《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共关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相应业务部门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为依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就行业发展、会员权益维护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与新闻媒体建立多渠道的联通,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升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三)研究探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政策性建议;
  (四)向会员的重大维权事项提供指导和咨询建议;
  (五)为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过程中,人身、个人和事务所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者提供援助服务;
  (六)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注册会计师维权和涉及公共关系的事项。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人,副主任委员会5人,委员8人。
  主任委员由副会长和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和副秘书长兼任。委员由理事兼任。
  第七条 委员会配备一名秘书,由秘书处相应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委员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同步调整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随时提出辞职:
  (一)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作纪律的;
  (三)在年度内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
  (四)任职后,本人无论何种原因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行业惩戒、党纪处分的;
  (五)在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副主任会计师(副所长)、总经理、总复核等管理层职务的,任职后所在的事务所或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不当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
  (六)本人或委员会认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上述第十条应当申请辞去委员情形之一的,但本人没有申请辞去委员,秘书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后,提请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第十二条 委员有理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当委员缺额时,应按程序及时增补。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工作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见面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主任委员提出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建议。不需要表决的临时会议可选择通讯形式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日程由主任委员提出,经秘书长批准,委员会秘书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安排专人做出会议记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受邀专家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秘书处工作人员向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就需要审议的事项进行说明;专家对具体事项提出专业意见。
  委员会可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现场质询。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或者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应做书面记录,当场形成并公布书面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确认。
  书面记录和书面决议交由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因故缺席的,应当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并向秘书处请假;
  (二)对于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不宜公开披露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三)不得以委员会及委员的名义参加协会以外的咨询、研究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不宜公开披露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对外发表或提供他人使用;
  (五)不得有与当事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进行私下接触等影响公正立场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委员在进行讨论和进行审议表决时,如有以下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秘书处知悉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告知委员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
  (一)是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秘书处认为可能存在不能保持公正立场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开展活动等所必要的经费,如会议费、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餐补助等应列入协会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和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讨论和审议的委员,秘书处按照协会聘用专家的报酬标准支付劳务费,具体劳务费金额由主任委员或召集人确认并报秘书长批准,协会财务部门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有关数字所称的“以上”为含本数字。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4: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4月24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会费收支,根据《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委员会暂行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相应业务部门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为依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和落实行业会费政策;
  (二)审查协会年度会费收支决算报告暨次年度会费预算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听取会计师事务所、秘书处的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规范行业财务工作;
  (五)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六)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事项。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人,副主任委员会3人,委员8人。
  主任委员由副会长和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和副秘书长兼任。委员由理事兼任。
  第七条 委员会配备一名秘书,由秘书处相应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委员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同步调整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随时提出辞职:
  (一)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作纪律的;
  (三)在年度内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
  (四)任职后,本人无论何种原因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行业惩戒、党纪处分的;
  (五)在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副主任会计师(副所长)、总经理、总复核等管理层职务的,任职后所在的事务所或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不当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
  (六)本人或委员会认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十一条委员有上述第十条应当申请辞去委员情形之一的,但本人没有申请辞去委员,秘书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后,提请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第十二条 委员有理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当委员缺额时,应按程序及时增补。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工作制,每年召开两次见面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主任委员提出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建议。不需要表决的临时会议可选择通讯形式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日程由主任委员提出,经秘书长批准,委员会秘书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安排专人做出会议记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受邀专家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秘书处工作人员向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就需要审议的事项进行说明;专家对具体事项提出专业意见。
  委员会可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现场质询。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或者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应做书面记录,当场形成并公布书面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确认。
  书面记录和书面决议交由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因故缺席的,应当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并向秘书处请假;
  (二)对于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不宜公开披露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三)不得以委员会及委员的名义参加协会以外的咨询、研究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不宜公开披露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对外发表或提供他人使用;
  (五)不得有与当事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进行私下接触等影响公正立场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委员在进行讨论和进行审议表决时,如有以下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秘书处知悉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告知委员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
  (一)是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秘书处认为可能存在不能保持公正立场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开展活动等所必要的经费,如会议费、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餐补助等应列入协会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和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讨论和审议的非秘书处委员、专家,秘书处按照协会聘用专家的报酬标准支付劳务费,具体劳务费金额由主任委员或召集人确认并报秘书长批准,协会财务部门支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有关数字所称的“以上”为含本数字。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5: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4月24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及《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相应业务部门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为依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拟定注册审批和非执业会员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报理事会批准;
  (二)听取会计师事务所、秘书处的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和非执业会员登记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审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结果;
  (五)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注册审批和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方面的事项。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会4人,委员8人。
  主任委员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和副秘书长兼任。委员由理事兼任。
  第七条 委员会配备一名秘书,由秘书处相应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委员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同步调整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随时提出辞职:
  (一)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作纪律的;
  (三)在年度内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
  (四)任职后,本人无论何种原因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行业惩戒、党纪处分的;
  (五)在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副主任会计师(副所长)、总经理、总复核等管理层职务的,任职后所在的事务所或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不当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
  (六)本人或委员会认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上述第十条应当申请辞去委员情形之一的,但本人没有申请辞去委员,秘书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后,提请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第十二条 委员有理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当委员缺额时,应按程序及时增补。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工作制,每半年召开一次见面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主任委员提出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建议。不需要表决的临时会议可选择通讯形式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日程由主任委员提出,经秘书长批准,委员会秘书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安排专人做出会议记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受邀专家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秘书处工作人员向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就需要审议的事项进行说明;专家对具体事项提出专业意见。
  委员会可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现场质询。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或者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应做书面记录,当场形成并公布书面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确认。
  书面记录和书面决议交由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因故缺席的,应当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并向秘书处请假;
  (二)对于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不宜公开披露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三)不得以委员会及委员的名义参加协会以外的咨询、研究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不宜公开披露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对外发表或提供他人使用;
  (五)不得有与当事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进行私下接触等影响公正立场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委员在进行讨论和进行审议表决时,如有以下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秘书处知悉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告知委员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
  (一)是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秘书处认为可能存在不能保持公正立场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开展活动等所必要的经费,如会议费、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餐补助等应列入协会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和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讨论和审议的非秘书处委员、专家,秘书处按照协会聘用专家的报酬标准支付劳务费,具体劳务费金额由主任委员或召集人确认并报秘书长批准,协会财务部门支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有关数字所称的“以上”为含本数字。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6: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4月24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其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根据《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相应业务部门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为依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和分析行业的执业能力状况和需求,制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和行业高端人才培养长期规划;
  (二)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三)推动、指导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对助理人员进行执业技能的培训;
  (五)组织对继续教育培训师资的考核和聘任;
  (六)组织师资编写、或选定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七)组织评审并确认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教育内部培训资格;
  (八)审核确认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检查结果;
  (九)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考察、学习交流活动;
  (十)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会4人,委员8人。
  主任委员由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和副秘书长兼任。委员由理事兼任。
  第七条 委员会配备一名秘书,由秘书处相应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委员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同步调整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随时提出辞职:
  (一)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作纪律的;
  (三)在年度内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
  (四)任职后,本人无论何种原因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行业惩戒、党纪处分的;
  (五)在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副主任会计师(副所长)、总经理、总复核等管理层职务的,任职后所在的事务所或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不当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
  (六)本人或委员会认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上述第十条应当申请辞去委员情形之一的,但本人没有申请辞去委员,秘书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后,提请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第十二条 委员有理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当委员缺额时,应按程序及时增补。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工作制,每年召开两次见面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主任委员提出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建议。不需要表决的临时会议可选择通讯形式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日程由主任委员提出,经秘书长批准,委员会秘书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安排专人做出会议记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受邀专家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秘书处工作人员向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就需要审议的事项进行说明;专家对具体事项提出专业意见。
  委员会可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现场质询。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或者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应做书面记录,当场形成并公布书面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确认。
  书面记录和书面决议交由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因故缺席的,应当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并向秘书处请假;
  (二)对于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不宜公开披露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三)不得以委员会及委员的名义参加协会以外的咨询、研究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不宜公开披露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对外发表或提供他人使用;
  (五)不得有与当事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进行私下接触等影响公正立场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委员在进行讨论和进行审议表决时,如有以下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秘书处知悉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告知委员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
  (一)是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秘书处认为可能存在不能保持公正立场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开展活动等所必要的经费,如会议费、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餐补助等应列入协会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和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讨论和审议的非秘书处委员、专家,秘书处按照协会聘用专家的报酬标准支付劳务费,具体劳务费金额由主任委员或召集人确认并报秘书长批准,协会财务部门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有关数字所称的“以上”为含本数字。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7: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4月2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涉及专业问题的研究,对注册会计师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整体专业胜任能力,降低行业执业风险,根据《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相应业务部门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准则及行业规范为依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执业环境、执业准则等变化,代表省注协沟通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省注协秘书处拟定有关行业业务质量自律性管理制度草案(征求意见稿)等专业文件;
  (三)代表省注协起草对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发布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准则指南、指引等配套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行业规划等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和会员反映的行业内具有共性的技术难点、热点、有争议的专业问题以及协会秘书处、理事会提交的议题,组织开展本省行业业务研讨,研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与衔接,研究行业专业技术的应用,研究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和技术的新变化等,为我省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参考,必要时出台业务指引;
  (五)开展行业与境内外相关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行间的学术交流和专业技术沟通等活动;
  (六)为理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涉及到的惩戒、维权、培训等审计专业技术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七)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与专业技术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会4人,委员8人。
  主任委员由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和副秘书长兼任。委员由理事兼任。
  第七条 委员会配备一名秘书,由秘书处相应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委员会下设各专业办公室,委员兼任各专业办公室主任;各专业办公室根据需要下设各专业小组。
  各专业办公室、专业小组的设置、组成人员由主任委员提出,报秘书长批准。
  第八条 委员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同步调整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随时提出辞职:
  (一)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作纪律的;
  (三)在年度内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
  (四)任职后,本人无论何种原因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行业惩戒、党纪处分的;
  (五)在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副主任会计师(副所长)、总经理、总复核等管理层职务的,任职后所在的事务所或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不当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
  (六)本人或委员会认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上述第十条应当申请辞去委员情形之一的,但本人没有申请辞去委员,秘书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后,提请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第十二条 委员有理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当委员缺额时,应按程序及时增补。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工作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见面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主任委员提出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建议。不需要表决的临时会议可选择通讯形式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日程由主任委员提出,经秘书长批准,委员会秘书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安排专人做出会议记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受邀专家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秘书处工作人员向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就需要审议的事项进行说明;专家对具体事项提出专业意见。
  委员会可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现场质询。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或者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应做书面记录,当场形成并公布书面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确认。
  书面记录和书面决议交由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因故缺席的,应当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并向秘书处请假;
  (二)对于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不宜公开披露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三)不得以委员会及委员的名义参加协会以外的咨询、研究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不宜公开披露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对外发表或提供他人使用;
  (五)不得有与当事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进行私下接触等影响公正立场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委员在进行讨论和进行审议表决时,如有以下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秘书处知悉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告知委员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
  (一)是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讨论或审议表决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秘书处认为可能存在不能保持公正立场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开展活动等所必要的经费,如会议费、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餐补助等应列入协会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和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讨论和审议的非秘书处委员、专家,秘书处按照协会聘用专家的报酬标准支付劳务费,具体劳务费金额由主任委员或召集人确认并报秘书长批准,协会财务部门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有关数字所称的“以上”为含本数字。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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