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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4-24
实施时间: 2018-4-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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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2017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可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说明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点击“深圳电子税务局 国税入口”,输入相关登录信息后进入电子税务局,选择“全部功能”→“申报缴税/报表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即可进入申报界面;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本月应申报信息”,点击“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点击“电子税务局企业用户”,输入相关登录信息后进入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选择“办税服务”→“申报缴款”→“申报表填写”→“企业所得税关联申报”,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另外,今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新增离线申报功能(EXCEL文件格式模板导入),企业也可根据申报需要选择离线申报。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3.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则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18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18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系,或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以及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特此通告。
  附件1: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操作示范(国税版)
  附件2: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填报指南(国税版)
  附件3: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操作指引(地税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操作示范(国税版).pdf    
附件2: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填报指南(国税版).pdf    
附件3: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操作指引(地税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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