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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8〕3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8-4-19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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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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