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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字[2018]3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4-24
实施时间: 2018-4-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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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4日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不断提高我省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企业上市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动”的原则,坚持省级层面统筹,市、县(区)政府具体引导,拟上市企业主体推进,各类中介机构协同推动的工作机制,大力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力争到2020年,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在2017年底基础上实现倍增,总数达120家以上;全省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总量累计突破2500亿元,证券化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加速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均衡发展格局。
  二、优化企业上市布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推动本辖区企业上市工作的主体责任,到2020年,南昌、赣州各新增上市公司不少于10家,九江、宜春、上饶、吉安、抚州、赣江新区各新增上市公司不少于5家,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各新增上市公司不少于3家。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实现上市公司、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全覆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坚持境内境外上市并举,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市场并重,重点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在主板上市;积极推动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推动初创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和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旅游、农业、房地产及外向型企业到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省内大型企业通过重组上市(借壳)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旅发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基础。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梯次推动模式,建立江西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上市后备资源库),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江西证监局等部门,在企业自愿、设区市集中申报的基础上,每年遴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拟上市企业入库,实行动态管理,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但尚不具备入库条件的企业,各地要重点跟踪、加强指导,督促其规范运作、完善条件,尽早入库;对缺乏上市意识的优质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其上市积极性,加快启动股改等相关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形成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企业股份制改造清单,有序开展相关工作。要强化企业主体意识,鼓励省内企业积极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参与股份制改造。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依法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各地可依法给予奖励。股份制改造企业实施资产重组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对重点企业扶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认定中,要对拟上市企业予以重点支持,优先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开展融资服务,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按规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培育功能。充分发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优势,以推动企业股改规范、融资引智、上市并购为重点,通过设立上市层板块和“新四板”基金、优化企业路演推荐等方式,形成多元化、一条龙的企业上市和融资服务体系。到2020年,力争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上市层企业达到200家,通过其培育辅导的上市或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超过50家。各地要制定相应激励措施,鼓励拟上市企业到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共同推进企业挂牌和融资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股权投资机构带动作用。依托省内特色私募基金产业园区,大力培育本土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引进境内外优质股权投资机构,鼓励其投向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参与股份制改造,加快企业上市工作。在政策范围内,各地要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并推动辖内企业成功上市的股权投资机构(团队),给予适当奖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发挥证券中介机构推动作用。建立证券中介机构服务资本市场工作的执业评价机制,省政府金融办要牵头会同省内证券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对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业绩突出的证券中介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并优先向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推荐。积极发挥中航证券、国盛证券等省内证券中介机构作用,选派经验丰富、执业良好的专业人才到市、县(区)开展挂职交流、对口服务,推动地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支持省上市公司协会、新三板公司协会和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企业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协同推动企业上市和产业发展。(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司法厅、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在江西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的框架下,设立企业上市省级专项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及投贷联动等方式,重点投向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基金,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帮助企业提升对接资本市场能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企业上市政策激励。自2018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公司,省财政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境外资本市场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公司,省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企业,参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上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中有关企业上市的补助措施于本文件印发之日废止。各地要结合企业上市工作实际,健全完善本地区企业上市奖励措施,按照股改规范、辅导备案、材料申报、上市(挂牌)等阶段,分步骤对在境内外上市和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补助,进一步降低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成本。(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和支持省内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绿色债券等公司债券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支持上市公司结合产业优势,收购兼并同行业优质企业和资产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各类并购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企业并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为上市公司开展并购提供融资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提供便捷服务。各地可设立并购重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支持辖内优势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企业上市政务服务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帮助拟上市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加速办理募投项目审批、经营许可、产权股权登记等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需提供的证明文件,降低企业制度交易成本。对拟上市企业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在项目审批、用地、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符合政策条件下,加速办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南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企业上市人才支持。认真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4号)精神,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单位成本中税前列支。加强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型资本市场人才,优先纳入省“双千计划”金融类人才支持对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20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深入开展企业上市培训宣传。进一步深化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的合作,建立企业上市培育辅导合作机制,通过举办领导干部资本市场培训班、企业上市辅导培训班、组建企业上市专家服务团队、点对点开展上市帮扶等方式,广泛深入开展企业上市宣传辅导,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升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2018年起,省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建立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的省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要加强统计分析、规划调度、督查考核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进企业上市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机制,定期调度本辖区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情况,扎实开展相关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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