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部发[2018]2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18-4-20
实施时间: 2018-5-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1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8年4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 云政办发[2019] 2019/5/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降低 新兵办发[2019] 2019/5/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 宁人社发[2019] 2019/5/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 渝府办发[2019] 2019/4/2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 吉政办发[2019] 2019/5/1
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缴费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4/1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 川办发[2019]27 2019/5/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 豫人社[2018]26 2018/5/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降低社 新政办发[2019] 20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