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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办会[2017]34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1-17
实施时间: 2017-11-1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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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执业许可审批和备案管理,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就我省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
  1.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之前,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向省财政厅会计处(行政审批处)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后,再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2.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执业许可,否则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向省财政厅申请执业许可,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网上申请,同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行政审批处)报送纸质申请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3、4)。
  4.《办法》第九条(二)要求的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包括(一)中15名注册会计师合伙人。
  5.《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仅适用于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其中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仅可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或从事咨询业务,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及分所负责人,也不得控制会计师事务所。
  6.《办法》第十五条关于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涉及执业关系转移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在本省籍注册管理的身份为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从业注册会计师,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首先经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从原所转出手续后再进行申请。
  (2)在本省籍注册管理的身份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首先报经省财政厅办结从原所退伙或转股备案手续后,再以原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从业注册会计师身份,依照上款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从原所转出手续后,再进行申请。
  7.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应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要求,分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8.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只能申请一个分所执业许可。
  9.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符合《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要求,并在申请分所执业许可时提交上年度审计报告中相关附表。
  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变更、注销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拟变更、注销事项,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由合伙人(或股东)会议作出决议。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拟作出的变更事项的结果要以能够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为前提。确因注册会计师超职龄、健康状况以及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行政处罚等客观原因,使得事务所及其分所出现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情形时,应依照《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20日内向省财政厅会计处(行政审批处)报告,并在报告日后60日内自行整改。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作出变更事项的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签字,其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变更的主要事项及具体原由;
  (2)股东会议对变更事项表决情况及决议结论;
  (3)变更事项的具体安排;
  (4)需要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4.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依法终止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供终止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签字,决议应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终止的具体原由;
  (2)清算工作的安排情况;
  (3)清算净资产(净损失)的处理原则;
  (4)终止后对事务所存续期间的档案保管方式及责任人;
  (5)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5.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执业许可事项,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再到省财政厅办理变更备案。其中名称变更,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拟办理变更的名称进行预先查询。
  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应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网上申请,同时提交纸质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5)。
  7.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依法终止注销执业许可的,应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网上申请,同时提交纸质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6)。
  三、执行《办法》有关政策问题衔接
  《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办法》实施后吸纳新合伙人或者股东,必须符合《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其他原有合伙人或者股东可暂不受该条款限制而适用原有文件规定条件,但若转作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则适用《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如若担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还须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一)和(二)规定。
  四、其他
  1.本着依法行政原则和高效便民服务宗旨,省财政厅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和官网同步公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及备案事项的条件、程序、提交的材料目录、填报表格文本等,申请人可直接从网上下载使用。对办理执业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过程和结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请提交要件、执业许可决定等一并上网公示或者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申请执业许可申报材料(封皮)
  2.关于执业许可变更(或注销)备案材料(封皮)
  3.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材料目录
  4.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材料目录
  5.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变更备案材料目录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备案材料目录
  7.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报材料目录
  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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