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15]62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1-4
实施时间: 2015-11-4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29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处室、分局:
  为推进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规范化、法制化、税收化”进程,进一步规范缴费申报,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并报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2月(费款所属时间)起执行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期限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15日前,遇法定休假日按规定顺延,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加收对象
  加收对象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包括参照企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加收。
  三、历史欠费加收
  对2015年12月(费款所属时间)之前的欠费,滞纳金加收时间,统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四、缓缴期限
  缴费人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全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告知工作,务必以最有效办法通知到相关各缴费单位,对有历史欠费的缴费单位,应明确告知其滞纳金加收的最后期限,督促其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 赣劳社养[2002] 2002/4/12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 京人社就发[201 2016/7/2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12缴费年度社会保险 京人社发[2013] 2013/4/1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昌市劳动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 洪府厅发[2008] 2008/7/1
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 2006/2/6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汕头市人大常委 1998/3/1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 2010/11/5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 厦人社[2011]13 2011/7/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 2014/9/1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3]47号 200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