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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7]2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0-13
实施时间: 2017-10-13
法规类型: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85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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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根据袁家军省长在政府理财治税专题研讨班上作出的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形成闭环管理”的指示精神,行政事业单位应每年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建立内部控制长效机制,形成闭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开展要求。自2017年开始,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组织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组织部门,应与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部门相分离。一般情况下,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应由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没有内审部门的,可商纪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单位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二)内部控制相关组织部门,即内部控制建设组织部门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组织部门;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即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流程以及现场测试采用的主要方法;
  (四)评价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有效性的评价。可以从总体评价、效果评价等方面来进行。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报送。各基层事业单位每年应向主管部门报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各主管部门和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每年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其他单位的报送时间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五、结果运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单位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和年度考核相关工作人员的依据。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应当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要求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部门或岗位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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