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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8]6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1-12
实施时间: 2018-2-13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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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全省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八八战略”为总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名城名都”建设目标,对标先进城市,追赶跨越、勇毅奋起,实现全市上市公司倍增提质,并购重组扩面增量,提高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积极性与成功率,发挥上市公司对区域经济转型的龙头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二)总体目标。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动”的工作格局下,经过4年(2017-2020年)努力,政府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能力持续强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不同发展阶段优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能力明显提升,人才、科技、资本融合协同效应进一步凸显,区域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更为健全。
  一是上市公司数量倍增。到2020年,争取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150家;新三板及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累计挂牌企业达到2000家;股份公司达到1200家;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累计达到2800亿元,全市年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40%以上,股权与债券融资均衡发展,融资结构不断优化。
  二是区域行业布局优化。到2020年,争取实现上市公司区县(市)全覆盖,行业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辖区内有20家以上上市公司的区县(市)达到3个以上,10家以上上市公司的区县(市)达到7个以上。全市上市公司中八大千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分别占比50%、60%以上。
  三是并购重组持续活跃。到2020年,60%以上的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年均并购重组金额达到250亿元以上,主要并购标的为高端技术、人才、品牌和营销渠道等。
  (三)实现路径。
  一是完善机制、政企联动。健全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联动工作机制,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决定,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二是培育为先、梯次发展。以股改为切入点,强化基础培育,因势利导、分类帮扶,统筹合力做好企业上市全过程服务,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工具壮大发展。
  三是规范先行、服务实体。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通过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实现企业规范经营,脱胎换骨,做大做强,基业长青。
  二、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
  (一)建立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库。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市县两级政府联动,部门协同,结合“3511”产业发展目标,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培训辅导活动,全面摸排企业资源。不断挖掘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按照倍增计划目标要求放大2~3倍,动态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建立拟挂牌上市企业清单,形成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企业后备资源库。
  (二)建立分类跟踪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根据企业规模、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分层分类推动企业参与资本市场。对重点新兴企业,要提供资源指导培育其加快发展;对符合股改或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要指导帮助其加快实施股改或挂牌上市;对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指导其进行规范治理、股改重整,创造条件早日挂牌上市;对缺乏股改和挂牌上市意识的企业,要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其利用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对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企业股改,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大力推进整体变更股改;对不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一般规范性股改,要更加注重实效,以股份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带动面上企业的转型升级。
  (三)积极推进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相应的贡献人一定额度的奖励。同一控制下企业因上市而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相应企业一定额度的奖励。对上市过程中在大市范围内进行跨区域重组的企业,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当地优惠政策予以支持。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辅导备案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落实企业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对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渠道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再融资
  (一)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市政府对其按融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鼓励企业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与融资。挂牌融资奖励标准参照《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甬金办[2016]27号)执行。
  (二)鼓励企业境内外多渠道上市。企业递交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企业通过在市外买壳等方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回我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市本级结合国企混改和我市金融产业发展目标,加大市属企业的上市推动力度,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形成国有、民营、外资相互补充的全市上市公司阵容。
  (三)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等实施股权再融资的,市政府按其融资额0.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
  四、鼓励上市公司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一)着力推动上市公司境内外并购。推动上市公司开展以高端技术、高端人才和高端品牌为重点的境内外并购,鼓励引入顶尖技术、管理团队、商业模式、营销渠道等资源,形成一批技术含量高、发展质量好、产业带动强的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引导上市公司服务实体经济,遏制房地产、酒店、影视、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对外投资倾向。支持上市公司开展着眼于国内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优质资源的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升级能力。发挥上市公司“以大带小”作用,推动传统产业集聚提升,实现打造一个大企业、带动一个产业链、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目标。
  (二)发挥上市公司区域经济转型带动作用。积极打造以上市公司为龙头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上市公司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工程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上市公司建设企业园区,符合条件的给予特色小镇政策。发挥上市公司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基石作用,支持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固本强基、提升发展,稳步扩大募投项目有效投入和提质增效。积极引导“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PE)”产融发展模式,围绕主业发展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开展产业整合。各区县(市)政府要强化区域产业配套链、信息技术链和金融服务链等基础配套建设,加快形成上市公司与配套企业联动发展格局,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支持上市公司成为区域技术创新中心。引导上市公司持续增加科研投入。鼓励通过股权、期权等制度设计,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优先支持上市公司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在重大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形成我市产业发展技术优势。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许可使用、专利转让、折算入股等方式,拓展其专利或技术在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应用,推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带动区域技术创新。
  (四)加大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财政扶持。市县两级政府产业基金要加大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开放力度,设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并购重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优势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本市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市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相应企业一定额度的奖励。企业主体被并购的,根据其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相应贡献人一定额度的奖励。“3511”产业优势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并购国内(除关联企业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根据有关文件标准,按并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完善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土地使用政策。划拨用地使用、土地变更登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因历史原因导致被并购重组对象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按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并购重组后,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内低效和经营困难企业。上市公司要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参与“特困(僵尸)企业”出清。对“特困(僵尸)企业”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土地处置、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快速处置机制和职工安置等兜底机制,减少社会动荡。
  五、强化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上市工作对实施“名城名都”建设及“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敢于担责,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共同做好企业发动、筛选、培育过程中和挂牌上市后涉及的氛围营造、意识引导、障碍破解、事项办理等各项工作,并建立支持企业上市的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市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定期研究部署我市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把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补助政策和目标措施。
  (二)加强考核监督。根据全市四年企业上市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区县(市)实行任务分解和跟踪督查、考核,对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市)政府,在目标责任考核时予以适当加分。各区县(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对所辖镇(乡)、街道和产业园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考核奖励机制。挂牌上市公司对政府服务提出的合规合理要求和建议,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跟踪督办机制。
  (三)优化行政服务。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抓紧制定落实推进工作计划,细化服务保障举措。企业因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登记或因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直通式、定制式办法,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上市成本。对境外重大并购行为,在依法合规、符合导向的前提下,相关部门要按照放松管制、优化监管、优质服务的原则,为上市公司“走出去”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务。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
  (四)健全市场服务体系。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区域股权市场平台作用,深化与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合作,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联络员机制。加快引进和培育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健全对中介服务机构资本市场工作的执业评价机制。金融类特色小镇要积极对接企业股改培育工程。鼓励上市公司协会、股权投资协会和并购公会等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协同带动产业链发展。鼓励和探索设立各类专项并购基金,支持挂牌上市公司实施跨境并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企业和挂牌上市公司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开展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市级银行机构的年度考评。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型资本市场人才,纳入市金融人才支持对象。
  六、附则
  本意见中涉及的政府补助政策兑现资金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上市的,差额享受新设股份公司补助和上市补助。本意见中政府补助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政策重叠以及补助情形重复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意见中税收、国土等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18年2月1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5]89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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