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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平台在试点地区上线应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8]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4-17
实施时间: 2018-4-1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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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高新区、李沧区、胶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共享房地产项目涉税信息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6]533号)要求,自2017年起,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强化部门协作,集中优势资源,攻克难关,联合研究开发建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实现共建管理平台,共享项目信息,共管项目税收,有效解决了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链条断裂的问题,极大提升了税收管理水平。一体化平台已联调成功,目前在试点企业运行正常。结合试点运行情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在高新区、李沧区、胶州市试点应用一体化管理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上线时间和范围
  2018年5月1日起,一体化平台在高新区、李沧区、胶州市试点上线应用。自上线之日起,试点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和建筑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国税、地税工作要求,在应用一体化平台中设立项目,开具销售不动产或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
  二、规范管理,做好信息采集
  1.建筑业项目信息补录
  青岛市本地建筑企业对于2018年5月1日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完工的项目,需补录项目信息、合同信息、已开具发票信息、税款预缴及分包款发票取得情况,补录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不需进行项目补录。
  在2018年5月1日前已在试点地区报验的外地入青施工建筑企业应将项目合同信息、发票开具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分包款发票取得情况进行补录,补录应于7月31日前完成;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核销报验的外地建筑企业无需进行补录。
  2.房地产项目信息补录
  2018年5月1日上线前,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项目,需要补录项目信息、楼盘信息、房源信息、合同信息,同时对已经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信息也要按照要求做好补录工作,此项补录工作在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对于2018年5月1日上线前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不需再进行项目信息补录。
  3.尾盘销售发票开具
  对于2018年5月1日上线前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项目,在进行尾盘销售时,项目备案信息不需要进行修改,只要录入需开具发票的楼盘信息、房源信息、合同信息即可开具发票;对于2018年5月1日以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项目,按照第2项要求补录信息,在进行尾盘销售时,录入合同信息,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单位对一体化平台上线工作要高度重视,要分别成立以分管局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并建立工作联席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国税、地税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二)强化辅导,做好纳税服务
  各试点单位一是要结合“放管服”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工作,扎实做好平台上线的辅导工作,辅导纳税人做好一体化平台客户端的下载安装,引导纳税人指定专人负责一体化平台操作,并建立AB角制度;二是要制定一体化平台上线应急预案,及时解决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在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平台平稳运行。
  (三)及时反馈,确保试点质量
  各单位要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在上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对各单位上线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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