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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申报退[免]税有关事项的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3-21
实施时间: 2018-3-2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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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确保您及时完成2017年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现将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所涉及的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事项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17年度的,也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2017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退(免)税申报,但在2018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征税申报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须在2018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发生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应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四)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的规定,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请。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按照61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7年度委托出口的且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7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九)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2017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二、收汇申报的有关事项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须在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未在此日期前收汇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情形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不能按时收汇的,应按第五条要求,在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备案单证收齐的有关事项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备案单证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收齐、有序存放,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规定,备案单证为虚假或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四、全面清理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数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遵照现行税收政策将2017年度的出口业务,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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