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3-29
实施时间: 2018-3-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7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二、试点企业为注册为本平台会员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需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批准,上报申请应提供下列资料审核:
  (一)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无车承运试点资质及有效期证明材料。
  (二)试点企业系统功能操作手册,操作手册须标明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功能介绍,能显示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等能力。
  三、经省国税局批准,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四、会员既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但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承揽本平台以外的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会员为试点企业提供的运输业务,也不得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加盖试点企业发票专用章。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应按月代会员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全额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对应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试点企业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开专票情况逐份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代开会员名称及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开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专票税额及其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 苏国税函[2006] 2006/10/2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浙国税流[2004] 2004/11/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 甘国税发[2002] 2002/3/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 京国税函[2003] 2003/9/1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 2016/4/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的 2013/5/28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 闽国税函[2008] 0001/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 青国税发[2003] 2003/6/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 京国税征[2000] 2000/8/2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 云南省国家税务 20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