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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8-4-10
实施时间: 2018-4-10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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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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