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企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4-13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2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现将验核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资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其中,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提交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信息登记手续的,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没有补充提交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行动 闽政办[2015]11 2015/7/2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 辽政发[2015]77 2015/12/3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跨境电子商 黑政办发[2016] 2016/3/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 内政发[2014]13 2014/12/3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 黑政发[2016]7号 2016/2/19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促进成都电子商务健 成办发[2013]41 2013/8/16
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 国函[2016]17号 2016/1/12
关于开展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的通 商办建函[2016] 2016/3/2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京政发[2013]15 2013/5/3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 津政办发[2018] 201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