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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府发[2017]1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5-12
实施时间: 2017-5-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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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经济发展韧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积极破除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壁垒。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海外融资、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各类资本参与省内企业兼并重组。鼓励省内外优势企业积极拓展主营业务延伸产业链,加大在我省的兼并重组力度,实现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放开社会资本参与垄断领域并购融资限制。支持境外企业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购省内企业股权,优化企业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各市、县[区]政府)
  2.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鼓励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煤炭、化工、建材、冶金、建筑行业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各类“僵尸企业”和不符合经济结构转型要求且已无发展潜力的企业退出,实现市场出清。理顺省属企业管理体制,将政府相关部门脱钩剥离出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资源注入省属企业,实现整合重组,发挥资本效益。(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政府)
  3.引导企业加快结构优化。引导企业精益化经营,突出主业,着力优化产业链布局,鼓励通过出售转让非主业或低收益业务回收资金、减少债务和支出,降低企业资金低效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4.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通过并购贷款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支持省内各金融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处理破产重组或退出企业的债权债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降低兼并重组成本。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产融结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
  (二)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5.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6.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明确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制度,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树立审慎经营观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将降杠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统筹运用政绩考核、人事任免、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机制,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政府)
  (三)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7.分类清理整合企业存量资产。规范化清理资产,做好闲置存量资产相关尽职调查、资产清查、财产评估等工作,采取市场化方式剥离,实现人资分离,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对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鼓励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方式盘活,实现有效利用。引导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企业的国有产权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和各市、县[区]政府)
  8.有序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通过整合资源整体上市、定向增发等形式,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贷款证券化试点。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责任单位:江西证监局、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和各市、县[区]政府)
  (四)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9.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加大清欠力度,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产负债率。建立风险、杠杆“双高”企业监测台账,多措并举清理因担保圈、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着力防范化解相关领域金融风险。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鼓励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予以必要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资委)
  10.优化企业融资方式。加快绿色债券、双创债等信用类产品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推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替代其他高成本融资方式。鼓励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暂不具备条件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设立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并参照企业财务公司相关规定,加强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积极发挥增信作用,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省财政厅、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五)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11.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三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建立债转股负面清单,禁止将四类企业列入债转股对象,即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资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商业银行和各市、县[区]政府)
  12.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对于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增强实施机构资本实力,引导多种社会资本投资债转股实施机构发行的债转股专项金融债券、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票据等金融产品。对实施机构在开展债转股和其他资产收购处置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采取多种市场化转让方式,规范审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国资委、各商业银行和各市、县[区]政府)
  13.鼓励多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积极向总行争取在我省开展债转股试点。支持我省地方法人银行积极参与债转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争取设立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加快培育壮大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吸引不同所有制实施机构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于拟交叉实施债转股项目,指导相关债权人委员会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形成推动合力。(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各金融资产公司、各商业银行和各市、县[区]政府)
  14.有序实现股权退出。利用国家处置不良资产、开展金融扶贫、优先绿色审批的机遇,用足用好用活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培育债转股企业通过首次公开上市、定向增发等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挂牌等方式转让退出。(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政府)
  15.强化债转股的约束机制。完善政府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的保障引导作用,搭建债转股信息发布平台,畅通供需信息渠道,不干预债转股具体业务。强化对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杠杆约束,在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应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防范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和各市、县[区]政府)
  (六)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16.建立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推动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细化工作流程规则,切实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支持法院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支持优化法官配备并加强专业培训,强化破产司法能力建设。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
  17.健全企业破产配套政策措施。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组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切实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保护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大债务人信息披露力度,吸引有实力有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和战略投资者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和各市、县[区]政府)
  (七)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18.健全和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加快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和省产权交易所建设,健全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体制。积极引导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5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全省工业园区组织企业到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江西证监局、省工信委)
  19.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研究出台加快创业投资发展意见,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创业投资。支持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开展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夹层融资等业务。支持江西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设立投资子公司等方式,丰富金融服务手段。打造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和信贷支持。规范发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0.拓宽股权融资资金来源。鼓励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股权投资。有序引导储蓄转化为股本投资。推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鼓励实施民营企业管理层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积极有效引进境外直接投资和境外创业投资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江西保监局、省人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商务厅)
  21.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建立财政金融协调机制,充分利用江西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规范和完善政府参与各类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重点支持传统产业重大技术改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项目,以及重点行业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委)
  三、政策保障
  (一)落实降杠杆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规定,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探索在江西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框架下,设立重组并购基金引导降杠杆。出台相关财税激励措施,提高银行参与债转股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和各市、县[区]政府)
  (二)提高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拓宽不良资产市场转让渠道,探索扩大银行不良资产受让主体,强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竞争。加大力度落实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支持银行通过市场化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多渠道补充银行核心和非核心资本,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损失吸收能力。支持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提高不良资产处置及债转股实施能力。协调推动全省有条件的各级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合议庭,提高金融诉讼案件审判质效,密切省内各级法院与各级银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开展积案清理专项活动,有效盘活银行存量信贷资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法院)
  (三)加强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构建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委网信办、省政府新闻办)
  (四)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完善客户信息共享,综合确定企业授信额度,并可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避免过度授信,防止企业杠杆率超出合理水平。对授信银行超过一定数量、授信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原则上以银团联合方式发放贷款,有效限制对高杠杆企业贷款。(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
  (五)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投资者参与降杠杆的资格与条件。鼓励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或专业投资分析能力,并有相应风险承受力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企业市场化降杠杆。完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投资降杠杆相关金融产品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和各市、县[区]政府)
  (六)切实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完善减轻企业非债务负担配套政策,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清理规范和涉企收费政策,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费和各类保证金,进一步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对企业在降杠杆过程中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和各市、县[区]政府)
  (七)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降杠杆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支持企业依靠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积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各市、县[区]政府)
  (八)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支持力度,发挥各类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推动重点行业破局性、战略性重组,实现产业链整合及产业融合,通过资源重新配置降低企业杠杆率,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九)强化风险监测和防范工作。加强政策协调,强化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有效性。建立降低企业杠杆率统计监测制度,及时监测降杠杆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和资产质量的影响,密切关注降杠杆可能导致的股市、债市等金融市场风险,防止风险跨市场传染。填补监管空白与漏洞,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风险处置预案,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
  (十)规范履行相关程序。在降杠杆过程中,涉及政府管理事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为适应开展降杠杆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简化相关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
  (十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政府在降杠杆工作中的政策引导、依法监督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工作,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在引导降杠杆过程中,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杠杆工作中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同时,各级政府要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降杠杆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的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研究完善配套措施,抓好推进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发改委要做好我省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统筹协调和汇总分析,搭建对接平台,重点推进企业主体和实施机构的债转股相关工作。省国资委要统计筛选降杠杆目标企业,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稳妥做好分流安置人员工作,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参与并鼓励债权银行优先推进省国资委筛选的降杠杆目标企业债转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等中央驻赣有关单位要做好政策衔接,协调落实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组织协调银行债权人委员会或主要债权银行,共同推进降杠杆工作。省财政厅要牵头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降低企业杠杆率各项工作。省国税局、地税局要落实企业重组、债转股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人社厅要积极做好破产、兼并重组及债转股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指导企业做好分流安置。省工信委、省商务厅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业、商贸流通企业降杠杆工作的目标企业筛选和实施方案的拟订。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等其他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协助开展降杠杆工作。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归集、整理降杠杆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降杠杆政策效果评估。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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