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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打造招商引资新优势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府发[2017]2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5-22
实施时间: 2017-5-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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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开放发展新理念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赣发[2016]10号),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招商引资新优势,吸引境内外投资者来赣投资,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领域
  1.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江西省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5号),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和民间资本依法依规平等进入。(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
  2.鼓励和引导内外资企业投资我省大航空、新能源及智能汽车、新型电子、智能装备、新材料等新制造业,绿色智慧农业、大健康、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产业,以及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全域旅游、文化创意等新服务业,支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我省传统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赣发[2017]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3号)等有关政策措施。(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内外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5号)等相关政策措施。(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业化众创空间,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并支持申报省、部级国际合作基地。根据对等原则,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众创空间等优惠政策,符合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有关申报条件的科技项目,经过规定评审程序,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立项。(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落实招商引资政策
  5.支持各地制定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市、县(区)、国家级新区和开发区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允许各地从本级财政收入中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励。鼓励各地建立中介招商服务激励机制,对于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赣江新区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政策优势,在招商引资体制机制、优惠政策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负责)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对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江西省部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实行免征关税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财政支持。统筹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外经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商务类资金,探索设立江西省招商引资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地市承接、资本招商、市场运作”模式,以资本促招商。鼓励各地出台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对国内外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给予适当补助。对当年实际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用地保障。根据《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各地创新供地模式,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和标准厂房建设,鼓励新建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省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可按最低标准减半。对在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中签约的鼓励类重大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融资支持。充分发挥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省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优先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招商引资项目融资。各市、县(区)、国家级新区和开发区对获得省级投资基金扶持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资金配套支持。支持省内内外资企业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人民币;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人民币;上市和挂牌企业所在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资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信贷和跨境资金结算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资跨国企业开办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创新人才政策。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4号),对我省重点产业发展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国际一流或顶尖人才团队的引进,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并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综合资助。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各地自主实施区域性人才工程,支持海外人才来赣创业发展,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提供便利。(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外侨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降低物流用工成本。支持各地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允许物流连锁企业实行一照多址,规范物流车辆运输监管执法,完善公路铁路货运收费办法,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开展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实施“互联网+高效物流”行动,深入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发展多式联运、发展城市共同配送。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工业园区企业定向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高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实施定点培训、定向培训,鼓励企业创办职业技术学校,为企业培养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南昌铁路局、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1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科技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国家和省内有关扶持政策。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对诚实守信的内外资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标准制修订等公共资源领域同等享受“绿色通道”待遇。(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和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积极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备案、管理依法委托各市、县(区)、国家级新区和开发区办理。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对企业投诉快速组织办理,10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结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人。(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深入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明确的80条政策措施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6]44号)明确的20条政策措施,加大对企业帮扶力度,确保相关扶持政策落地、产生实效。(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诚信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健全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各地要依法依规制定可操作、可落实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投资者依法签订合同的优惠政策要及时兑现落实,不得以政府换届、人事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省发改委、省文明办、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依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培育自主品牌。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建立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机制,完善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快速维权援助网络,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牵头)
  四、强化招商引资工作
  17.提升重大招商平台。继续打造好世界绿色发展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世界赣商大会、赣港经贸合作活动、赣台经贸文化合作交流大会、央企入赣投资合作洽谈会等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平台,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注重活动实效,充分发挥重大招商平台品牌效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创新招商方式方法。支持各地围绕新经济和优势产业,积极运用委托招商、以商招商、代理招商、驻点招商和“互联网+招商”等多元化招商方式,开展产业招商。鼓励各地建立产业引导基金,运用股权招商、资本招商,引进新技术、新产业,推动我省新经济发展。积极推进我省企业进行跨国并购、境外上市,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增强我省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投入,全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我省各类开发区的投资吸引力。鼓励并支持我省国家级新区和开发区采取“园中园”“援建模式”“托管园区”“股份合作模式”等模式,与东部和沿海省份共建产业合作园区。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扩区调区。(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
  20.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开放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全省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坚持省市联动、部门互动,形成招商引资工作合力。省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组织和推动行业招商。各地要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强化招商队伍建设;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避免同质化竞争,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效益。(省政府开放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完善考评机制。进一步强化全省招商引资通报、督查、考评、激励等工作机制,结合全省开放型经济考评,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区)、国家级新区和开发区按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营造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浓厚氛围。(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
  22.加大督查力度。定期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政策承诺兑现不及时、不到位的给予通报,对破坏投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牵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出台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产生实效。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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