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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丽政办发[2017]4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4-20
实施时间: 2017-5-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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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我市于2013年试点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浙江省金融办 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5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丽水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更好地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和风险分散功能,实施“支农、支小”,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自觉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针对小微企业、城乡创业者、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的信贷抵押物不足的问题,通过政银保合作,利用保证的原理支持,使得那些有真实生产资金需求、有良好信用记录与发展前景、有可靠还款来源、并符合保险公司资信审核(查)条件的小额借款人在获得相应保险保障后,能从银行获得一定数额的贷款。以“无抵押、无担保”为授信特点,以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突出“支农、支小、支新”方向,是一项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为基础的地方性创新型保险产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有利于破解小微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题,为其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互补,拓宽金融服务领域;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金融创新与社会信用良性互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开展,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家银行及保险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积极探索创新,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完善工作标准,深化业务开展
  (一)完善支持服务对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要围绕“195”生态产业体系发展、围绕“三园一地”科创平台建设、围绕生态精品农业、围绕精准扶贫,加大对小微企业、城乡创业者、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的支持服务力度。
  (二)完善支持服务标准。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资信状况等因素分别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证保险年化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贷款本息的3%,对优质客户、续保客户可给予适当费率优惠,鼓励贷款人在同一保险机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收取除利息和保险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三)实施服务产品创新。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更灵活、更适应小微企业、城乡创业者、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需求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科技部门、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化合作,针对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要推广扶贫贷款保证保险的模式,为有发展能力、有发展项目的低收入农户提供信贷支持。
  三、完善运行机制,提升业管水平
  (一)实行共保运营。为规范产品费率,统一资信标准,提高承保能力,分散经营风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专管专营运营模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佳、机构网络齐全”并有一定承办经验的保险机构组建小额贷款保证共保体,组建覆盖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运营管理中心,作为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唯一经营团队,实行共保经营、集约化发展。运营中心人员由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委派,并由运营中心统一考核,统一管理。运营中心产生的费用和损益按照承保份额比例在各组建机构间分摊。
  (二)完善风险管控。保险、银行机构要加强银保双方风险管控联合,要在客户开发、信息共享、信息披露、系统互通互联、贷后管理、欠款追偿、业务培训等多个环节紧密合作。保险机构和银行原则上按7:3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银行要加强内控管理,严把小额贷款质量关,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运营管理中心)。保险机构要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理赔和增值服务、信息化建设和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体系。
  (三)提高工作效率。银行和保险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制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资信调查、风险审核等业务操作流程,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切实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资信调查和业务办理效率。保险机构要运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办理效率。要在各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营机构或网点,增配专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对于首次借款人,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银行和保险运营中心各自报上级部门审批,银行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运营中心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承保意见。
  四、加强政策支持,营造工作氛围
  (一)实施风险补偿政策。按照“分市县域核算、各自封顶补偿”的原则,建立形成市、县两级风险补偿机制。市本级、莲都区、开发区财政各安排超赔风险补偿金100万元,根据各投保主体财政隶属关系,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赔款总额超过当年保费150%的部分给予一定标准的风险补偿。财政按年度经审计清算后按实给予拨付,并对准备金不足部分给予补足。各县(市)也应建立资金规模不少于100万元的超赔风险补偿金。超赔风险补偿金的金额,随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模扩大视情予以增加。
  (二)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强指导服务、完善监督管理、打击骗贷及逃废债行为,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监管部门要制定出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信贷业务联合监管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出台超赔风险补偿金建立使用管理办法,市金融办、法院、检察院、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要联合出台查处小额贷款骗贷及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政策意见,以完善的政策体系助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加强考核激励政策。将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市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内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整合和完善现有考核激励办法,制订针对性强、力度大的措施,调动基层行社和业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常态化有序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和引导作用,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纳入金融考核评比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顺利推进,成立丽水市深入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府办分管领导、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市银监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农办、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分管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开展,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作为“支农、支小”,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破解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制定出台本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政策意见,着力发挥好政府的引导推动及在风险补偿、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作用。积极支持银行及保险机构开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引导小微企业、城乡创业者、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机制,解决生产资金需求。
  (二)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市直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的作用,指导、推动各地做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制定、信息汇总和宣传推广工作,加强对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下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可暂停办理新业务。要充分运用失信惩戒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各县(市)区要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联动,发挥政府协调引导优势,灵活运用各种载体,搭建多种形式的平台,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宣传推广。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组织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银行和保险联合宣传机制,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要结合自身产品体系,积极通过自身渠道和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认知度;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发挥自身渠道优势拓展宣传,加快构建保证保险营销机制,开拓新市场。
  六、本《意见》从2017年5月1日起实行
  原2011年12月22日发布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1]184号)、2013年9月29日发布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3]143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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