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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励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办发[2017]3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3-23
实施时间: 2017-4-24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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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相关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全面遏制不良贷款上升趋势,维护良好信用环境,更好地发挥金融业机构在经济金融供给侧改革中的核心支撑引领作用,聚焦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缓解金融业机构经营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增加有效投资,稳固制造业根基,促进消费升级,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共生共荣,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强化逆周期调节,加大支持实体经济的实效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政策效用,加强服务对接,引导银行业机构增加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涉农等领域的信贷投入力度,保持我市银行业机构制造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增长在合理区间,与实体经济需求相匹配,商定明确各机构年度个性化指导目标,力争2017年底上述三类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至2019年末制造业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达到30%以上。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与相关招投标办法,将银行业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情况作为财政资源分配、政府项目合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对抽、压贷特别严重的银行实行一票否决。支持各银行业机构合理提高小微、涉农等普惠金融业务风险偏好,对各经营单位设定差异化的不良容忍度,并在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中落实执行;分支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实际不良率未超出总行设置目标的,对于当年该分支机构经办小微企业贷款产生不良的从业人员,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前提下,可认定为已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免除其合规责任。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精准对接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制定精准度高、因企而异的信贷投放措施,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效性。(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市财政局)
  二、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
  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加大创新力度,拓宽抵质押物应用范围,提高抵质押率,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动产和无形资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稳妥推进慈溪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创新开展农地、农房等农村物权抵(质)押融资,探索发展以知识产权、排放权和节能量等为抵(质)押物的新型融资方式。市级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抵(质)押贷款过程中的确权颁证、抵押登记、评估、交易流转等配套制度。鼓励提高纯信用贷款比例,尽职履行贷前调查,落实第一还款来源,加强信贷投向的源头把控,提升信贷支持的精准性;丰富完善贷款品种,推广循环周转贷款、自动续贷等业务品种和灵活的还款方式,提高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便利程度,减轻企业还款压力。进一步创新完善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立和推广“政银保”合作模式,探索三方风险共担机制,鼓励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与创业者发放贷款。推广“政银保”合作模式,设立制造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创新融资,各银行业机构积极利用总行集团下属投资功能子公司在宁波开展外部投贷联动融资,为争取我国第二批投贷联动试点做好准备工作。(牵头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市金融办、宁波保监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三、科学合理授信,确保资金流向的真实性
  督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对于所涉贷款银行在3家(不含)以上,且在全部债权银行的贷款余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客户,积极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组建名单内符合联合授信管理试点标准的企业,进一步严格落实联合授信管理机制,防止过度、无序授信。对新授信企业,建立授信总额主办行管理机制,核定企业授信总额及对外担保总额,引导企业合理控制对外融资担保总额,共控风险。对抵押物价值缩水、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暂时出现资金缺口的企业,有针对性地运用转贷、续贷等创新还款手段,不简单采取“切一刀”做法;对暂时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支持其合理的信贷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压贷、停贷;对无市场无前途的“僵尸企业”,逐户制定风险处置化解方案,逐步退出。密切关注债权人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对单方面无合理理由抽贷、压贷、断贷的银行业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银行业协会可给予同业制裁;建立特别名单,监管部门窗口指导无效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约谈、通报批评、发函督促、暂停新设机构、调整监管评级等措施。引导各银行业机构加强授信和贷后资金管理,按照企业真实用途确定授信品种、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防止短贷长用、贷款挪用;充分利用银税系统跟踪资金流向,杜绝资金空转行为,确保信贷资金真正流入实体经济。(牵头单位:宁波银监局)
  四、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
  落实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推动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鼓励成长型企业在“新三板”、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上市挂牌公司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将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成为服务全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扎实推进政府产业基金、创投及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运作,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等各类基金集聚发展,加大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引导优质企业和国有投资公司扩大各类债务融资规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私募债及各类创新融资工具解决资金需求。推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扩大可交换债、可转换债等股债结合产品规模,争取试点发行创新型债券品种。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吸引保险资金,通过债券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城市发展基金等方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宁波证监局、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保监局)
  五、加大保险创新,为实体经济提供支持保障
  以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为平台,推动实施“保险+产业”战略,加快保险产业集聚,带动建设智能制造、保险科技、健康医疗、长期护理、生物医药等新产业、新业态,打造保险全产业链,营造保险服务实体经济新生态。支持推动保险助力“中国制造2025”,研发推广保险新产品、新模式和行业标准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分散风险、支持融资、提高生产质量、促进安全绿色生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保险公司以股权、债权、大额协议存款等方式参与全市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房、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宁波保监局]
  六、加快风险处置进度,保障区域环境的稳定性
  引导各银行业机构积极向上争取不良贷款核销指标,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政策,做到应核尽核快核;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对于经必要措施程序仍无法收回的呆账损失,按规定及时予以确认;做好“账销案存”,探索对“僵尸资产”进行二次处置,2017年,力争我市不良贷款实现“双降”,关注类贷款比率比年初下降。完善政府牵头、企业自救和银行帮扶有机结合的协同工作机制,各债权银行一致行动、同进同退,通过企业帮扶减少不良贷款发生。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核销激励机制,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不良贷款核销奖励;各区县(市)特别是不良资产高发地区,要出台相应配套政策,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当地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加快设立市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收购、重组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腾挪信贷资源支持实体经济。[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市财政局]
  七、化解担保链风险,确保经济金融稳健运行
  加快清理企业过度担保、过度互联互保,对于金额较大、关系复杂的担保链和担保圈,适时通过压缩退出、破产重整、调整担保方式、变更担保主体等方法,逐步解开担保链、缩小担保圈。引导各银行业机构对负债偏大但信用良好的企业,积极推进保证贷款转信用贷款,利用企业信誉解开担保链。对于积极履行代偿责任的担保企业,灵活采取平移代偿、比例代偿、延缓追偿、减息降息、减费让利等措施,减轻代偿压力,有效隔离企业担保链风险传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要积极会同银行业机构摸清担保链关系,建立分类名单,按照“切割处理、因圈施策”的原则,和相关债权银行商定破解方案,特别对于跨区域、影响大的风险事件,要强化联动化解,分类灵活、快速处置,阻断风险扩散蔓延。[牵头单位:宁波银监局、各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
  八、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支持体系,增强政策举措同向合力
  完善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的融资担保体系,各地要加快组建政府性担保公司,积极发挥市级再担保公司作用,建立和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银担”商业合作模式,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完善金融业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奖励制度,尝试建立小微企业信保基金,鼓励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各区县(市)要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2017年,经济强区县(市)转贷基金规模要保持10亿元,其他区县(市)转贷基金规模要保持5亿元。督促各银行业机构大力支持实体企业,利用政府性转贷基金进行转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止企业利用转贷基金转贷,更不能以此作为评判风险企业的标准。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强与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合理设定准入门槛,不得单方面随意终止合作。完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招投标机制,严禁附加捐助、借用人员设备等条件,利率报价应符合政策规定,并遵守宁波市金融业机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保证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公平、科学、合理。科学设置商业银行对区域贡献度的招投标评分指标和权重,加大支持小微企业、“三农”、重点项目、续贷产品创新等方面指标的权重,改“报价高者得”为“贡献高者得”,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九、优化信用环境,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性
  各区县(市)要按照《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维护金融债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5〕94号)要求,继续完善逃废银行债务监测、预警、处置三位一体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逃废债“黑名单”信息共享、联合制裁机制,对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打出震慑效果,遏制歪风邪气。继续组织实施金融服务考评,将银行恶意抽贷、压贷等情况纳入考评,并通报恶意抽贷、压贷银行名单。建立双评议双约谈的双向工作机制,在持续做好政府对银行评议、监管约谈工作的基础上,开展银行对各区县(市)政府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的评议,评议结果和不良率纳入各区县(市)目标考核,对于不良率超过5%及银行普遍反映打击逃废债工作不力的地区,市政府将约谈其主要领导。[牵头单位:市打非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十、加强金融业监管,严防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的联动监管,引导金融业机构加强对跨市场、跨行业、跨机构交叉感染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加强风险评估和管控,使跨行业跨市场资金流动始终能够“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要督促金融业机构强化业务流程管理,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抓紧抓实员工行为排查,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和监管措施,加大检查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防止问责不到位和问责扩大化。督促各金融业机构加大案防高发点的排查力度,特别是针对当前票据、同业业务案件高企的态势,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扼杀风险苗头。对发现的案防问题要做到及时处理、及时汇报、及时整改,对涉案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追究应有的责任,不能因损失小、无损失而内部消化,轻追责、不处理,对犯罪分子非法宽容,起不到早除隐患、“杀一儆百”的效果。[牵头单位:宁波银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保监局、宁波证监局]
  十一、促进金融机构人员尽职勤勉,加快司法处置效率
  鼓励金融业机构提高风险容忍度,建立健全细化操作性强的尽职免责制度,合理界定员工违规实质行为,科学区分创新行为与工作过失、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善意帮扶与道德风险。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尽量下放审批、管理等各类权限,充分发挥基层机构身处一线、贴近市场的优势。对于金融业机构工作人员在帮扶困难企业、处置出险企业过程中的适当行为以及非因道德风险、重大过失而形成不良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新类贷款,应免于追究责任。支持地方法院开辟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执”绿色通道,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公允的资产评估和公开转让环境,对金融业机构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产权、收费等问题,相关部门要依法简化手续并适当给予费用优惠,以降低抵债资产变现成本。支持法院尝试推行不良资产司法处置案件简易审理机制,对债权债务明确的案件实行简易程序,提高金融债权案件处置效率。[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24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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