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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8]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3-19
实施时间: 2018-3-1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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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在我区国家级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地区和内容
  在我区符合条件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个国家级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试点,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试点工作按照国家要求时限完成。
  参照《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批复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事项,结合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我区确定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100项。
  二、改革重点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根据试点地区实际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
  1.直接取消审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审批改为备案。为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改变行权方式,实行备案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办法。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如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
  3.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能够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4.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的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确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达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压缩企业办事环节。
  5.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1.厘清监管职责,研究制定监管措施。企业登记注册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实行备案或告知承诺。各有关部门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事中事后监管,于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监管措施。
  2.强化信用监管,构建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措施,将抽查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的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对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3.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力度,整合监管部门,减少监管层级,优化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打造综合监管模式。
  4.依托行业组织,推动自律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培育和壮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推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加强提示预警,推动风险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信息,通过监测、受理投诉举报等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式,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6.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激励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综合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倾听群众呼声,构建覆盖广泛的社会共治体系。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推进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探索构建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提高协同监管能力。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自治区编办(审改办)、工商局、法制办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工作,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在本方案框架内研究制定“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8年3月30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编办(审改办)备案后组织实施,同时抄送自治区工商局、法制办。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地区、各部门要尊重并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支持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积极营造良好环境,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各试点地区要敢为人先、积极探索,当好改革“排头兵”,打造改革“新高地”。要抓住试点契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积极探索创新与“证照分离”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制定监管措施,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大指导力度。自治区编办(审改办)、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指导,紧扣本部门、本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会同试点地区逐项研究提出具体改革举措。要加大调研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凝聚共识,让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在全社会形成知晓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依法推进。按照重大改革依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要对照已出台的 “放管服”改革措施,结合改革工作情况,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

相关附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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