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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4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8
实施时间: 2004-1-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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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行工作的通知》精神,为鼓励社会力量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实施文化扶贫,现对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财政部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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